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是什么(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是多少)
一、2023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
2023年取消了社會撫養費,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取消社會撫養費,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將入戶、入學、入職等與個人生育情況全面脫鉤。依法依規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對人口發展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矛盾較為突出的地區,加強宣傳倡導,促進相關惠民政策與生育政策有效銜接,精準做好各項管理服務。另外,已經依法作出征收決定并執行完畢的,應當予以維持;已經作出征收決定但尚未執行完畢的,已經征收部分不予退還,未征收部分不再繼續征收;尚未調查或作出征收決定的,不再受理、處理。各地要做好政策銜接,加強宣傳解讀,穩妥有序地推動工作落實。繳納社會撫養費相關事項如下:
1.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2.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3.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社會撫養費征收的標準
是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收入,且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需要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生育子女情節,由此來確定稅收數額。并且社會撫養費的具體標準,還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來規定的,每個城市又會有些許差別。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根據1月14日修訂的《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縣(市、區)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標準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經批準生育的,按照零點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滿法定婚齡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胎,滿六個月后仍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零點五倍征收;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一倍征收;
(五)未滿法定婚齡生育的,按照一點五倍至二點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收養子女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的,應當責令當事人在五個月內改正;當事人未在五個月內改正的,按照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征收。個人年實際收入高于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還應當按照其超過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二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也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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