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的合法權利。隨著社會的進步,公眾的權利意識日益加深,民事權利的范圍也發展變化,我國民事權利內容不斷與時俱進,民事法律體系也日趨完善。民事權利作為公民依法擁有的權利之一,涉及人群廣,仍存在公民權利受侵害的情況。因此,在民事法律體系不斷豐富的背景下,民事權利救濟制度的完善也勢在必行。

民事救濟權的含義及其種類

每個民事主體都享有民事救濟權,即每個民事主體都能獲得援助性民事權利。民事權利救濟是基于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或民事主體受到人身安全威脅而產生的,使相對人停止侵權或消除危險因素或不公平狀態,從而恢復民事主體應享受的基礎民事權利或實現某種權利。一般情況下,民事權利的實現包含兩個部分:一是民事活動中體現的基礎民事權利,二是救濟力分離。即當事人的基礎民事權利在未受到侵害或阻礙時得以順利實現,此時救濟力就處于分離狀態,不會對當事人產生直接作用;而當權利人受到侵害導致無法依法實現自身權利時,就需要借助民事權利救濟制度維護自身權益。因此,民事權利的內容與救濟之間存在一定的獨立性。

依據民事救濟權的作用及其權利內容主要可劃分如下:

一是救濟性形成權,指權利人僅憑單方意愿表達就能使相對人不作為或權利人權利消滅、變更的權。救濟性形成權中,當事人為權利主體,即受到侵害或處于危險狀態的人為權利主體,相應的義務主體則是使權利主體陷入危險或加害當事人的人。救濟性形成權是為了消除不法或解除義務主體施加于權利主體不公平狀態,借助變更或消滅義務主體行為的行使,從而恢復權利主體的基礎權利。

二是救濟性請求權,是救濟人需要得到民事權利救助時,請求相對人停止侵害,不法加害人停止侵害后當事人的基本權利恢復的一種權利。此時需要義務主體給付一定行為來停止侵害或排除危險,恢復或補償救濟權人的基礎權利。

三是抗辯權,與前兩者相比,抗辯權具有抗拒性質,是抗辯人依法拒絕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罐q人可通過不作為來阻止相對人請求權效力,終止或免除應給付的權利。

完善民事權利救濟制度設想

筆者認為,民事權利救濟制度的完善可從以下方面細化:

1.明確規定侵害他人民事權利否定性法律后果

民事活動中公民的民事權利不僅是基礎權利,也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相應的救濟制度則是對民法體系的補充與完善。明確侵害他人民事權利否定性法律后果不僅能有效減少民事侵權的發生,完善民事法律體系,同時也是完善民事權利救濟制度的重要途徑,只有完善相應的民事權利法律才能有效發揮救濟權的作用。因此,需要明確否定性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可從兩方面完善:

一方面,賠償當事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即義務主體侵權的賠償責任。在我國民事訴訟與糾紛中,財產糾紛、婚姻糾紛等占比較大,其中涉及的利益較多,侵權賠償責任的界定與賠償標準是糾紛的主要內容。當義務主體侵犯權利主體的民事權利,侵權行為造成損害事實,對其權利、財產造成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賠償。而關于侵權行為的界定需要根據民眾的實際民事活動來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為民事活動提供法律保障,確保民事權利救濟“有法可依”“有跡可循”。在明確侵權行為的判定標準后,進一步完善相關的賠償制度,明確賠償責任,即侵害當事人權利需承擔的法律賠償后果。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使用救濟權要求侵權者給予賠償必須是在該侵害行為造成了實際損失的情況下,即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因侵害人的不法行為導致了實體權利損害,若僅違反了程序法,損害了程序性權利,侵權者可以拒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另一方面,宣告侵權行為無效。侵權賠償責任存在一定的不足,而宣告侵權行為無效可以彌補侵權賠償責任在程序性侵權方面的不足,從而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被侵犯。宣告侵權行為無效適用于侵權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但未造成實際損失的情況,在民事活動中并非所有侵權行為都應補償,但可以進行相應處罰,避免侵權者借助不法行為獲得利益。

2.提高公民對救濟制度的認識

公民作為民事活動的主體,同時也是民事權利的主體,需認清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權利以及權利被侵害的界定標準。只有當公民認識到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民事權利救濟制度才可能發揮作用。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在完善救濟制度時還應重視制度的普及,對民事權利救濟內容、范圍、途徑進行詳細闡述,強化公民維權意識。民事權利救濟包括自力救濟以及公力救濟,公民需了解這兩類救濟的區別及各自適用情形。其中自力救濟是一種直接行使救濟權的救濟行為,針對侵權人的侵害行為采取自我救助,例如在特殊情況下的正當防衛。自力救濟是一種自助行為,是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為保護自身權利而約束侵害人自由或對其財產進行毀損的行為,這種救濟只能在情況緊急、不能立即尋求救濟的情況下才能使用。民眾應了解公力救濟的途徑、方法,從而確保自身的權利能夠得到及時的救濟。無論是民事權利救濟制度的完善還是制度的宣傳與推廣都離不開專業人才做支持,因此加強相應人才技能培訓也是完善民事權利救濟制度的重要途徑。

3.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在特殊侵權訴訟、勞動爭議訴訟以及民事權利糾紛中具有較高的應用價值。由于我國法律基礎相對薄弱,該制度的研究與實踐應用存在一定難度。目前許多專家學者對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在各類法律訴訟中的應用進行了研究,但對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在民事權利救濟制度中的實踐研究較少,因此,可將舉證責任倒置制度推廣到實踐探索中,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最大程度發揮出該制度的優勢,為我國民事權利救濟制度提供藍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