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文】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性,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證據要點】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犯罪客觀方面。包括:

(1)犯罪預備情況(①犯罪起意的時間;②為實施犯罪所做的準備;③擬用的犯罪手段;④預備犯罪的時間、地點;⑤作案后逃跑、毀滅罪證的方式)。

(2)投放危險物質的時間、地點、參與人、作案過程。

(3)危險物質的種類(①毒害性物質:砒霜、鼠藥、氰化物、高毒農藥等;②放射性物質:鐳、鈾、钚、鈁、鈷等;③傳染病病原體:鼠疫耶爾森氏菌、霍亂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等一類傳染病病原體;布氏菌、炭疽菌、麻風桿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熱病毒、登革熱病毒,斑疹傷寒立克次體等二類傳染病病原體;腦膜炎雙球菌、鏈球菌、淋病雙球菌、結核桿菌、百日咳嗜血桿菌、白喉棒狀桿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破傷風梭狀桿菌等三類傳染病病原體;④其他危險物質)、數量及狀態(液體、氣體、固體各種狀態)。

(4)犯罪嫌疑人獲得危險物質的時間、地點、途徑、數量、價格等。

(5)作案手段(放入、放置、噴灑、投遞等)。

(6)危險位置投放點的具體位置及周圍人和物的情況。

(7)危險物質被投放后,可以接觸到該危險物質的人群及物體。

(8)投放危險物質時犯罪嫌疑人衣著、體貌特征。

(9)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系。

(10)投放危險物質的后果(①財物損毀及價值;②人員傷亡及數量)。

(11)投放危險物質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動軌跡,毀滅證據的方式、有無他人包庇、窩藏。

3.犯罪主觀方面。包括:

(1)犯罪時的主觀狀態(①明知是危險物質而投放;②明知可能造成被不特定人員傷亡、財物損毀,并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2)犯罪原因、動機(情仇、報復、滋事、激情、義憤等)。

4.共同犯罪情況。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等情況。

5.影響定罪量刑的其他情況。包括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酌定加重、從重、減輕、從輕情節的供述與辯解。

(二)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基本情況。

2.被侵害的過程及遭受損害的情況。包括:

(1)接觸危險物質的時間、地點、過程等。

(2)危險物質的種類、狀態、數量及下落。

(3)案發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衣著、體貌特征,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的關系。

(4)遭受損害的情況(人員傷亡及數量、財物損毀及價值)。

(三)證人證言

通過詢問擊證人、被害人家屬及其他知情人員,調查了解:

(1)案發時間、地點和詳細經過。

(2)犯罪嫌疑人衣著、體貌特征。

(3)犯罪嫌疑人獲得危險物質的時間、地點、途徑、數量、價格等。

(4)造成的危害結果、被害人情況、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的關系等。

(5)犯罪嫌疑人行為時的具體語言及動作。

(6)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等情況。

(四)物證

1.實物物證。包括:

(1)犯罪嫌疑人所穿的衣服、鞋帽等。

(2)被害人的尸體、物品等。

(3)未投放的危險物質、投放后危險物質的殘留物、現場其他遺留物、附有危險物質的其他物等。

(4)其他作案工具(①運輸危險物質及裝置的車輛;②為聯絡犯罪使用的通訊設備等)。

(5)現場遺留的毛發、危險物質的成分等微量物證。

(6)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

2.痕跡物證。包括:

足跡、指紋、痕跡、體液、其他化學液體殘留物等。

3.涉案實物及痕跡照片。

(五)書證

1.被損毀財物權屬、價值的權證及購買票據等。

2.證明被害人遭受損害的醫療診斷結論、醫療票據等。

3.犯罪嫌疑人獲得危險物質的票據、出入庫單據等。

(六)鑒定意見

1.與人有關的鑒定。包括:

(1)被害人傷亡原因、傷情等的法醫鑒定。

(2)犯罪嫌疑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鑒定。

(3)確定與案件有關人員身份的DNA鑒定。

(4)與案件有關的血跡、毛發、指紋、痕跡、足跡等的物證技術鑒定。

2.與物有關的鑒定。包括:

(1)危險物質成分的刑事技術鑒定。

(2)被損害財物的估價鑒定。

(3)與案件有關的物證技術鑒定(非生物性物質和微量物的物證技術鑒定等)。

(七)勘查、辨認等形成的筆錄

1.現場勘查筆錄(犯罪現場)。包括:

(1)勘查時間、地點、光線、勘驗前現場的條件(變動現場、原始現場)、現場方位、現場概貌、中心現場位置。

(2)現場的空間、大小,現場物的擺放、陳設情況,現場尸體(含尸表)、危險物質投放點、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證、痕跡(含足跡、指紋等)、血跡的具體位置,現場周邊搜索情況、現場訪問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3)對物證、痕跡的處理情況、提取物品的名稱、數量、標記和特征,提取痕跡的名稱和數量。

2.辨認筆錄。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認筆錄(對犯罪現場、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2)被害人、證人辨認筆錄(對犯罪現場、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3)被害人近親屬辨認筆錄(對死亡被害人的辨認)。

(八)視聽資料

1.監控視聽資料。包括:

(1)犯罪現場的監控視頻。

(2)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進出犯罪現場的監控視頻。

(3)犯罪嫌疑人實施投放危險物質行為后逃匿軌跡的監控視頻。

(4)執法記錄儀記錄民警現場處置的視頻資料。

(5)通過技術偵查手段獲取的監控視聽資料。

(6)其他監控視聽資料。

2.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包括:

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審訊過程視聽資料。包括:

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經過的錄音、錄像資料等。

4.其他視聽資料。包括:

勘驗犯罪現場、搜查有關場所、提取有關物證痕跡形成的錄像資料。

(九)其他證據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證據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證據材料。

3.犯罪嫌疑人自書、投案、自首、立功等證據材料。

4.報案材料、公安機關出警經過、犯罪嫌疑人歸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