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自認是指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除外。簡言之,自認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實的承認。本期干貨小哥整理民事訴訟關于自認的相關裁判規則和司法觀點,供讀者參閱。


法信碼|A7.K12074

自認

法信 · 裁判規則

1.財產保險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根據真實意思表示達成的《賠償協議書》及《貨運險賠償確認書》是對財產損害賠償金額的自認,如請求撤銷需對可撤銷的理由舉證——云南福運物流有限公司與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 一、當事人就貨物保險損失達成的《賠償協議書》及《貨運險賠償確認書》是對財產損害賠償金額的自認,是真實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二、保險合同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即保險合同以雙方當事人愿意接受特定條件拘束時,保險合同即為成立。簽發保險單屬于保險方的行為,目的是對保險合同的內容加以確立,便于當事人知曉保險合同的內容,能產生證明的效果。根據《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一款關于“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全部內容”之規定,簽發保險單并非保險合同成立時所必須具備的形式。三、保險費是被保險人獲得保險保障的對價。根據《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三款關于“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之規定,保險合同可以明確約定以交納保險費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保險合同約定于交納保險費后保險合同生效,則投保人對交納保險費前所發生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號:(2023)民申字第1567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3年第7期(總第237期)

2.債務人在債權人發出的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的行為,表示其認可該債務的存在,屬于當事人對民事債務關系的自認——中國農業銀行哈爾濱市太平支行與哈爾濱松花江奶牛有限責任公司、哈爾濱工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中隆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債務人在債權人發出的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的行為,雖然并不必然表示債務人愿意履行債務,但可以表示其認可該債務的存在,屬于當事人對民事債務關系的自認,人民法院可據此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債務關系。

案號:(2007)民二終字第178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8年第9期(總第143期)

3.申請保全人向執行法院提交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依照正當程序出具的評估報告,證明被保全財產的市場價值,依據該市場價值已經構成明顯超標的查封的,可視為自認——廣東省深圳市思道科投資有限公司與北京恒帝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執行異議案

案例要旨:在審查查封是否明顯超標的額時,應當注意保全查封和執行查封之不同。保全查封實際執行的保全金額限于保全裁定認定的范圍,申請保全人要求按照裁定保全金額加上訴訟中增加的債權金額作為查封金額沒有法律依據。保全查封中確定被查封財產的價值可以評估凈值為準,對是否會流拍降價不予考慮。申請保全人向執行法院提交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依照正當程序出具的評估報告,證明被保全財產的市場價值,依據該市場價值已經構成明顯超標的查封的,可視為自認。

案號:(2023)最高法執復69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23年第29期

4.無正當理由,作出自認的當事人不能予以推翻或自行恢復——杜某與沈陽市大東區奉吉串店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當事人基于自身訴訟權利的處分,在法院庭審過程中,承認另一方當事人對己不利的陳述事實,此種自認的認定及效力,直接關系到案件事實及法律適用問題,對一審、二審法院均產生法律拘束力。無正當理由,作出自認的當事人不能予以推翻或自行恢復。自認制度的適用,在審判實踐中容易導致一定的不明確并產生爭議,故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審慎妥當地判定應否予以采信,并據此作出相應的裁判結果。

案號:(2023)遼01民終13411號

審理法院: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23年第26期

5.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外作出的承諾不能發生自認的法律效果——羅伯特瓦格納娛樂有限公司與吳氏國際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訴訟外發生的當事人承認,缺乏相應法律程序的保障,僅具有一般的證據效力,不能直接卸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負擔;對于附條件或限制的承認,應以不可分性作為自認的基本特征,從整體上加以考量,而非選擇性地摘其片言只語作出對自認方不利的斷定;訴訟外協商過程中的自認,降低了雙方在糾紛中的對抗性,在此特殊階段的自認事實不等同于案件事實本身,不具備承認于己不利事實的證明效力。

案號:(2023)京03民終6023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23年第26期

6.自認成立后非因法定情形不可撤銷,即自認的效力對當事人和法院均有拘束力——深圳市太谷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永恒業實業有限公司、廖偉團、廖偉堅、廖偉星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在發回重審案件中,當事人否認其在原審庭審中的自認,但未提出充足的理由,根據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用原則,不應予以采信。

案號:(2023)粵03民終23492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2023年11月18日

7.自認是對于己不利的事實的承認,當事人一旦作出承認的聲明或表示,另一方當事人即無需對該事實舉證證明,但該承認需在案件訴訟過程中發生——江蘇恒大變壓器有限公司與潘友建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自認是對于己不利的事實的承認,當事人一旦作出承認的聲明或表示,另一方當事人即無需對該事實舉證證明。但該承認需在案件訴訟過程中發生,當事人或當事人的實際控制人在另案中對相關事實的陳述,不符合案件自認的認定條件,其僅是一種案件訴訟外的陳述,其證明力人民法院可依據證據規則予以確定,另一方當事人仍應當就其主張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

案號:(2023)蘇03民終214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網 2023年12月5日

法信 ·司法觀點

1.民事訴訟關于自認的原則性規定

本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二條,下同)延續了《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對自認的理解,借鑒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立場,將訴訟上的自認作為舉證責任的例外對待。在內容上,本條規定對《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八條和第七十四條進行整合,對訴訟上的自認作出原則性的規定。根據本條規定,訴訟上的自認不限于在法庭上或者與法庭具有相似功能的場合作出的承認,在訴訟材料中承認的于己不利的事實,也具有自認的效力。《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八條并未強調當事人承認的事實應當為于己不利的事實,本條與之相比,將自認的事實明確為于己不利的事實,在內容上更準確;《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七十四條既包括對事實的承認也包括對證據的認可,而對證據的認可與自認無關,本條僅保留對事實承認的內容。在自認的例外情形上,本條對《民事訴訟證據規定》中比較零散的內容進行整理和歸納,明確了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調查的事實和與已經查明的事實不相符的情形,不適用自認。根據本解釋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涉及身份關系的事實,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實,公益訴訟,惡意訴訟以及純粹的程序性事項,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這些事實,不適用自認的規定。在自認的事實與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實不符的場合,由于事實已經被證據所證明,從發現真實的角度,無當事人自認適用的余地。

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的是:其一,本條是關于訴訟上自認的原則性規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八條有關擬制自認、代理人自認和撤銷自認的內容,雖然沒有移植到本條,但在新的有關證據的法律、司法解釋公布實施前,《民事訴訟證據規定》與本解釋不矛盾的條款仍然適用,上述內容仍然應當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規定》適用。其二,“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是指當事人于訴訟上自認的事實,與法官依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已經形成內心確信的事實不相符,且當事人的自認亦不能動搖法官的心證的情形。

(摘自沈德詠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

2. 民事訴訟中自認之外的免證事實

所謂免證事實,是指在訴訟中當事人雖然就某一事實提出主張,但免除其提供證據的責任的情形。本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下同)對于訴訟上自認之外免證事實的規定與《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基本一致,主要的修改體現在對于這些免證事實除外情形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九條,眾所周知的事實、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事實、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不發生免除舉證責任的效果。對本解釋這些情形具體分析,區別為兩類:對于推定的事實和眾所周知的事實,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能夠動搖免證事實對于法官的心證基礎的,即不能發生免除當事人舉證責任的效力;而對于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由于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和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公證文書均有公文書證的性質,按照公文書證的規則,否定公文書證確認的事實需要證據的證明力達到推翻該事實的程度,也即需要達到證明相反事實成立的程度,故本解釋規定當事人只有在提供的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上述三項生效文書確認的事實時,該三項生效文書才發生不能免除舉證責任的效果。

(摘自沈德詠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

法信 ·法律條文

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3)

第九十二條 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對于涉及身份關系、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自認的規定。

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第九十三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一)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四)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五)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七)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條 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作出妥協而認可的事實,不得在后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根據,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23年修正)

第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在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于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條 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并詢問后,其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

第五條 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除授權委托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的自認。

當事人在場對訴訟代理人的自認明確否認的,不視為自認。

第六條 普通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或者數人作出的自認,對作出自認的當事人發生效力。

必要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或者數人作出自認而其他共同訴訟人予以否認的,不發生自認的效力。其他共同訴訟人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并詢問后仍然不明確表示意見的,視為全體共同訴訟人的自認。

第七條 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條件予以承認的,由人民法院綜合案件情況決定是否構成自認。

第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事實,不適用有關自認的規定。

自認的事實與已經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銷自認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一)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的;

(二)自認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撤銷自認的,應當作出口頭或者書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