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糾紛怎么解決最有效(買賣糾紛怎么解決)
天津高院發布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典型案例
案例四、侯某與某集團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5日,侯某在某集團公司網上店鋪購買了無糖型阿膠糕,該阿膠糕系某集團公司委托其他企業生產,其食品標簽名稱中標明“無糖型”,標簽營養成分表中未標示糖成分的含量。侯某稱其母親食用該阿膠糕后血糖明顯升高,經與某集團公司交涉未果,便委托專業機構對該阿膠糕含糖量進行檢測。經檢測,樣品總糖含量為4.81g/100g。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有關標準,無或者不含糖的食品糖含量要求為≤0.5g/100g。侯某遂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某集團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退還貨款,并要求某集團公司支付其貨款十倍賠償金。
【裁判結果】
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認為,侯某在某集團公司網上店鋪購買案涉產品,雙方成立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關系。某集團公司銷售的無糖型阿膠糕經檢測總糖含量達4.81g/100g,但其食品標簽名稱中卻標明“無糖型”,標簽營養成分表中也未標示糖成分的含量,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某集團公司作為委托生產企業,同時又是銷售商,應明知其生產并銷售給侯某的無糖型阿膠糕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能達到侯某購物消費的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判決解除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侯某將剩余所購貨物退還,某集團公司退還相應貨款,并支付侯某總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一審宣判后,某集團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對違法標注食品成分含量的商家適用十倍懲罰性賠償,維護消費者知情權的典型案例。安全是食品消費的最基本要求。本案中,某集團公司生產銷售的涉案阿膠糕在包裝上標示“無糖型”,普通消費者看到后很容易將該產品理解為無糖食品,影響對無糖有偏好或者有特定需求消費群體的購買決定。人民法院判決支持消費者退還貨款及十倍賠償的請求,既充分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對商家敲響了牢記食品安全、依法誠信經營的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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