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條文】

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不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自然人宣告死亡的規定。

【精解提煉】

1、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經過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蹤人死亡的一項民事制度,這種推定將產生與生理死亡基本一樣的法律效果。

2、宣告自然人死亡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自然人失蹤的事實;(二)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三)人民法院的宣告。

3、有資格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范圍可以參照《民法通則意見》第25條確定,但僅僅只有財產利益而無身份利益的利害關系人不再有申請宣告死亡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