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的設立方式有哪些(股份公司的設立方式有幾種)
股份公司設立有發起方式設立和募集方式設立,有新設立和有限公司變更設立。成立股份公司需要注意的有:
一.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實繳資金
根據公司法第八十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購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八十四條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
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驗資報告,需要開公司創立大會
公司法第八十九條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
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三.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未按規定需承擔責任,一起發起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 第九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總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股份有限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股東對象不同
發起設立股份有公司更多是內部認購,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是除了內部認購外還向其他對象募集認購。
五.股份有限公司實繳方式不同
在認繳制下注冊公司不需要再實繳資金,除特殊行業比如勞務派遣等,股份公司是否需要實繳資金。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發起設立的不需要實繳資金,按公司章程認購即可,如果股份有限公司是募集設立的需要實繳資金,所有發起人實繳資金一共不得低于總股本的35%
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序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發起設立程序簡單,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募集設立程序會嚴格,募集又分為向特定對象募集和公開募集,對公開募集最為嚴格。
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金最低門檻限制
我們知道以前對公司注冊有最低資金要求,后來已經取消了這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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