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信訪不信法”的現象普遍存在,群眾遇有行政爭議的路徑依賴仍是信訪申訴,而非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定機制。尤其是與征地拆遷相關的案件,許多被拆遷人在拆遷遇到補償糾紛、違法強拆、征遷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等情況時,想到的救濟途徑往往不是行政復議或是行政訴訟,而是周期較長的“信訪”。

究其原因,主要是法治社會建設的相對滯后,法定糾紛解決機制的社會知悉度和權威性不足,老百姓在不了解如何通過法定渠道維護合法權益的同時,也不愿意選擇與行政機關“對簿公堂”,在老百姓的認知里,與他們打官司只會輸,根本就沒有贏的機會。

但事實上并非如此,就行政復議而言,行政復議是行政系統內部重要的層級監督制度,也是化解“民告官”行政爭議、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定渠道,只要老百姓運用好了行政復議這一救濟途徑,那么我們的合法權益也會得到一定的保障。

2023年,尼先生所在村集體的四千多畝地因xx水庫建設被占用。該項目對尼先生的生活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但因對方未公布任何的信息,尼先生并不知道該項目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隨后,尼先生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委托了凱諾律師。

凱諾律師在介入案件后,第一時間便前往尼先生進行了調查和走訪,同時又指導尼先生向相關部門申請了政府信息,希望相關部門公開與此次項目相關的一些文件材料。但是直到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尼先生也未收到相關部門對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在尼先生的再次委托下,凱諾律師針對相關部門的行為,指導尼先生向有關部門提起了行政復議申請。

有關部門與凱諾律師電話核實案件具體情況后作出了行政復議決定書,責令相關部門在法定期限內答復尼先生的信息公開申請。

就本案而言,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七條,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據此,本案中,尼先生首先是有權向相關部門申請信息公開的。

其次,《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可是本案中,相關部門在收到尼先生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之后,并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依法答復尼先生,所以,尼先生就相關部門的不作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提起行政復議。

何為行政復議?

所謂的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也就是說,實踐生活中,如果遇到相關部門(行政機關)有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情況,那么不論是公民、法人還是其他組織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

申請行政復議的法定期限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向有關部門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是有一定期限的,而且這個法定期限都比較的短,一旦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那么則意味著被侵害人失去了這一項救濟權。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從上述規定中我們可以得知,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組織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只有60天,而且這個期限一般是從當事人知道相關部門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當天算起,比如說你是8月1號知道相關部門有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那么,當事人就必須要在8月1日至10月1日之間提起行政復議的申請,否則便就失去了這一項權利。因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一定要牢牢記住這個法定期限,避免錯過。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怎么辦?

當然,對于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如果對相關部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那么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是申請裁決。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規定,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