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九條【轉化的搶劫罪】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搶劫罪】聚眾“打砸搶”……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司法解釋:

《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主文中搶劫罪相關內容

構成搶劫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搶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搶劫三次或者搶劫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搶劫致一人重傷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劫情節嚴重程度、搶劫次數、數額、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二、案情簡介

2002年3月8日晚8時許,被告人錢XX在天棚街中間碰見“怪物”(基本情況不詳,現在逃)?!肮治铩毕蝈XXX借錢,錢XX說沒錢。二人預謀搶劫后,從天棚街北頭沿沼河向西走。當行至鄲城縣人民檢察院北邊一鐵皮小屋附近時,見被害人高xx獨自一人從東向西走,“怪物”即上前抓住高的頭發對其拳打腳踢。之后,“怪物”從高xx身上搜走現金約20元?!肮治铩苯o錢XX3元錢,錢XX到鐵皮小屋里買一紅盒散花煙。

三、辯護要點

1. 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犯罪,主觀上如果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能構成搶劫罪。例如,如果是為了討取合法債務對他人進行拳打腳踢,被告人只是用不合法的方式取得自己的款項,其不具有搶劫罪的主觀故意,不構成搶劫罪。

2. 客觀上不具有當場性

搶劫罪要求當場使用暴力,如果是犯罪事后才使用暴力,構成輕傷的話,那么可能成立故意傷害罪的數罪并罰,而不是搶劫罪。

3.具有成立轉化型搶劫罪的表象,但情節較輕,危害不大

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

除了這幾個入罪的辯護要點,還可以從罪輕、量刑方面考慮:

1. 有自首情節

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投案自首,沒有其他從重情節的,一般可予減輕處罰。

2. 有立功表現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輕處罰。

3.犯罪未遂

暴力程度較低,未造成實際損害的,一般可予減輕處罰。

4.主從犯的區分

5.初犯、認罪認罰

被告人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如自愿認罪,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簡化審,或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如供述的是同種較重余罪,一般應當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