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交通規則是什么(基本交通規則知識)
一、學法懂法用法
面對強勢企業的種種招式,廣大農民工必須認真學習文化知識及相關法律,增強法制觀念,懂得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利益,一旦發生爭議糾紛,要及時請工會維權或者聘請律師代理,尋求法律援助。
二、依法簽定合同
1.簽約時,勞動者對工作內容、地點、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擁有知情權。用人單位不得設定擔保或者收取抵押金,也不得扣押身份證或畢業證書。合同中如出現“工傷責任自負”、“試用期內不能結婚”和“合同期內不能懷孕生子”等條款,就算雙方簽字了也不受法律保護。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勞動者在滿足“已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或“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條件后,便可以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勞動者有權抵制違章指揮。《勞動合同法》第32條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4.勞動者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強令冒險作業或者違章指揮的,勞動者可以即時解除合同,不須告知,也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企業解雇員工就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除非員工有過錯,如使用假身份證或假學歷學位證書騙取就業的。
5.對弱勢群體特別保護。《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的,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②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④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依靠工會維權
工會是職工之家,加入工會,就如回到溫暖的大家庭,一旦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就可找工會組織維權。維護勞動者權益是工會的神圣職責。《勞動合同法》有11個條文賦予工會監督職權。如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四、依法追討工錢
對于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員工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請開出《支付令》,由法院督促企業還債。使用這種辦法討債,合法、方便快捷。債權人可以繞過繁瑣的仲裁和訴訟程序,直接申請《支付令》,15日后申請強制執行。萬一《支付令》失效,就要及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決定不服的,應該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被拖欠的工資。否則,一旦超過訴訟時效,就有可能喪失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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