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日前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我市居住證辦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點擊“閱讀原文”了解),其中明確,公民提出申請后,公安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受理之日起10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

《通知》主要內容分為五個方面。

(一)辦理對象。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居住的應當主動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暫住在旅店的除外),符合實際居住滿半年的可通過鄭州市“鄭好辦”或市公安局“警民通”微信公眾號進行自動申報。

(二)申領條件。

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在我市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1、繳納社保滿半年。申請人近一年在我市繳納社保累計滿半年。

2、在校在籍就讀滿半年。在我市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注冊學籍并就讀滿半年。

3、合法住所滿半年。在我市購房已辦理房屋產權證或租房已辦理房屋登記備案證明滿半年;經網簽備案的購房合同或房屋租賃合同滿半年。

4、經商滿半年。在我市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滿半年。

另外一種不受半年限制,可直接申領居住證。

1、經市以上人社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其本人及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

2、夫妻一方為我市戶籍人口的配偶。

(三)證明材料。

提供《鄭州市流動人口暫住登記申請表》、身份證明、居住證明、申報人照片。

(四)辦理時限。

公民提出申請后,公安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受理之日起10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