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

【刑法條文】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證據要點】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個人經歷、職務任免情況及其承擔的具體職責;

⑵犯罪嫌疑人徇私枉法的動機與目的,實施枉法行為的時間、地點、參與人、包庇對象以及行為方式、方法、手段、經過等;

⑶包庇或者陷害的對象及相互關系、動機、目的;

⑷與相關人員往來情況,受人請托及接受現金、實物或者服務等物質性利益情況;

⑸作出的決定書、裁判文書違背實體法律及程序法律情況;

⑹徇私枉法行為造成的后果情況如有無控告、申訴、上訪、自殺、傷殘、精神失常及經濟損失情況等。

2.被害人陳述。

⑴案件的事實真相;

⑵因徇私枉法而受到人身、精神損傷、財產損失的具體情況及訴訟請求等。

3.證人證言。

⑴如請托人、受包庇人和其他相關知情人關于犯罪嫌疑人徇私枉法的動機與目的;

⑵實施枉法行為的時間、地點、參與人、行為方式、手段,經過、結果等。

4.物證、書證:

⑴任職履歷表、任命文件、任命書、會議紀要、人事部門或組織部門的任職證明等證明其身份、擔任職務及職權范圍的證據

⑵證明依照法律法規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的相關法律法規文件,委托文件;

⑶作案工具、偽造、涂改、隱匿的證據材料、卷宗材料、殘片等;

⑷犯罪嫌疑人接受的實物、現金、有價證券以及其他物質性利益等;

⑸反映犯罪嫌疑人動機、手段和徇私情、私利等情況日記、會議記錄、紀要、電話記錄、書信的等;

⑹反映徇私枉法行為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等情況的釋放證明、通緝令、醫療診斷和扣押、凍結法律文書等。

5.鑒定意見:

⑴指紋、足跡等痕跡鑒定意見;

⑵筆跡、印鑒、公章、污損文件、書寫時間等文檢鑒定意見;

⑶被害人傷亡、血型等法醫鑒定意見;

⑷被害人精神病鑒定意見;

⑸司法會計、物品估價等技術鑒定意見。

6.勘驗、檢查筆錄:

⑴受賄物藏匿現場、犯罪工具藏匿現場、隱匿證據現場、毀滅證據現場、偽造證據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勘察圖、照片;

⑵對尸體、人身的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

7.視聽資料:

反映犯罪嫌疑人與相關人的不正常往來,實施藏匿、涂改、偽造事實的經過,以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錄像帶、錄音帶、電子數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