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證據要點】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申辯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對犯罪預備的供述。包括:

(1)侵占起意的時間;

(2)為實施侵占所做的準備;

(3)擬用侵占手段。

3、對犯罪過程的供述。包括:

(1)犯罪嫌疑人在其所在單位的職務范圍、職責內容、操作規程等;

(2)被害單位的財物管理制度;

(3)實施侵占行為的的時間、地點、參與人、經手人;

(4)實施侵占行為的方法、手段(特別是如何利用主管、管理、經手的職務便利)、次數、數額;

(5)被侵占財物的來源、形式、數量;

(6)被侵占財物的用途、去向;

(7)職務侵占行為有無被發現及何時、如何被發現;

(8)對后果的認識程度、主動程度及侵占財物的歸還情況;

(9)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

4、犯罪主觀情況。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觀上通過犯罪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內心起因、思想活動(糾紛、泄憤、生活困難、債務纏身、追逐享樂等)。

5、共同犯罪情況。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等情況,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對影響量刑的供述與辯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從重從輕情節的供述及辯解。

(二)證人證言

1、被害單位主管人員、財務人員、經手人員證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在單位的職務范圍、職責內容、操作規程等;

(2)被害單位的財物管理制度;

(3)單位財產被侵占的過程;

(4)犯罪嫌疑人侵占財產的手段、方法(特別是如何利用職務便利);

(5)被侵占財產的數量、來源、去向、歸還情況。

2、知情人證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侵占財產的手段、方法、主觀目;

(2)被侵占財產的數量、來源、去向、歸還情況;

(3)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

(三)物證、書證

1、物證。包括:

(1)查獲的涉案財物及照片;

(2)嫌疑人用侵占的財物購買的物品及照片等。

2、書證。包括:

(1)與案件有關的合同、收據、借條、欠條等;

(2)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的資金支出的財物賬目及銀行記錄;

(3)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的證明材料(如被害單位的企業注冊登記資料);

(4)犯罪嫌疑人在單位的職務,職務范圍、職責內容、操作規程的證明材料;

(5)被害單位的財物管理制度;

(6)被侵占的財物用于非法活動的證明材料。

(四)鑒定意見

包括:

1、犯罪嫌疑人偽造筆跡的筆跡鑒定;

2、涉案財物的價格鑒定;

3、涉案金額的司法會計鑒定等。

(五)辨認筆錄

包括:被害人、證人、犯罪嫌疑人對案發現場、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六)視聽資料

1、現場監控視聽資料。包括記載犯罪嫌疑人犯罪情況的現場監控錄像、錄音資料。

2、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包括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審訊過程視聽資料。包括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經過的錄音、錄像資料等。

(七)其他證據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書、投案、前科劣跡材料及戶籍證明材料等。

2、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