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65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1.駕駛證清分日期就是初次領證之日,在清分周期前處理違章,清分日期到了會自動恢復12分。

2.駕駛人也可以在交管12123APP中查看清分日期。

二、有兩種特殊情況,駕駛人只處理了違章記分,沒有繳納罰款的和駕駛證有現場單未處理,是不會自動清分;而且記分還會自動進入下一個周期。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