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分類:

1、根據法的創制和適用主體不同可以分為國內法和國際法;

2、根據法的效力、內容和制定程序不同可以分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據適用范圍不同可以分為一般法和特別法;

4、根據法律規定的內容的不同可以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

5、根據法律的創制和表達形式不同可以分為成文發和不成文發;

6、根據國家的意識形態可以分為社會主義法和資本主義法。

二、發的效力范圍:

在中國,法對人的效力是以屬地主義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的“折衷主義”。

三、法的執行的特點:

1、法的執行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全面管理,具有國家權威性;

2、發的執行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

3、法的執行具有國家強制性,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也是在行使執法權的過程;

4、法的執行具有主動性和單方面性。

四、法的執行主要原則:

1、依法行政的原則;

2、講求效能的原則。

五、法的適用要求:

1、正確;

2、合法;

3、及時。

三者是有機統一而不可分割的整體,只有三方面都得到切實貫徹,才能保證法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