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房產繼承法新規定是什么(父母房產繼承法新規定出臺)
此前,光明日報曾報道過一起“遺產糾紛”案例:92歲的王阿婆去世之后,因為生前未婚,僅有一個親弟弟也已去世,所以就出現了房產無人繼承的情況。雖然王阿婆一直由侄子照顧,但是當時侄子并沒有繼承權,因此這套房產歸國家所有。
等到新規實行之后,侄子要求獨自繼承房產,可是侄女卻表示反對,她認為自己也同樣具有繼承權利,然后鬧上了法庭。對此,很多人都不認可侄女的做法,你有什么看法?
此消息一出,大家都表示不解,既然王阿婆沒有任何親人,為什么不能在生前留下遺囑,只要提到把房產繼承給侄子,就不會需要法庭來判決了。雖然王阿婆一直由侄子照顧,不論是當時的規定還是現在的新規,在沒有確立遺囑的情況下,侄子和侄女都擁有相同的繼承權利。
說到底,這還是因為不了解法規變化,如果老人能夠寫一份遺贈撫養協議還是遺囑,就不會出現繼承糾紛了,更不會出現侄子和侄女在法庭互相爭論的情況了。事實上,我國大多數家庭70%的財富都在房子上,再加上老齡化比例不斷提高,預計未來五年,每年將增加過千萬的老年人,由此,在如何繼承父母房產方面也產生了一些問題。
可能很多90后并不了解,因為他們都是獨生子女,所以就不存在繼承問題,可是很多80后家庭少則有兩個孩子,多則有三個甚至四個孩子,在繼承房產的時候,因為現在房產價值大多在百萬以上,特別是熱點城市的房子價值更高,因此在繼承房產的時候,出現問題的概率往往也是最高的。那么,到底該如何解決繼承問題呢?說到這,不得不提到民法典。
第一點、并非所有情況下,子女都能繼承父母的房產。
首先,就是父母自愿把房產繼承給除子女之外的其他人,并且確立了遺囑。李阿姨就遇到這種情況,子女常年在國外,對自己不聞不問,而侄子卻一直在照顧自己。可能有人會說,侄子是不是為了房產才選擇照顧李阿姨的。這樣說就純屬是“小人之心”了,從最近十年開始,侄子就一直在照顧李阿姨,最后李阿姨也立下了遺囑,把房產繼承給侄子,子女也就不能繼承了。
其次,就是父母的房子設立了“居住權”,顧名思義,居住權屬于益物權,并不在繼承范圍內。舉個例子,張大爺的生活起居一直由保姆王女士照顧,同時張大爺生前對名下的房產設立了居住權,所以子女就無法繼承這套房產。事實上,這樣的解決辦法就是等到王女士去世之后,居住權才會隨之消失,更為關鍵的是只有王女士才能享有這套房子的使用權,其他人不能轉租和出售等。
第二點、女性和男性具有相同的繼承權利。
不可否認,受到傳統觀念的影響,很多地方仍然有“重男輕女”的思想,在繼承的時候也是如此。而在新規中,專門提到了男女平等繼承,雖然很多父母并不贊同,因為出嫁的女兒就如同“潑出去的水”,但是隨著規定的實行,這也是邁出了保障女性繼承權利的關鍵一步。
第三點、取消了“公證遺囑的最高效力”。
此前,傳統的遺囑方式一共有五種:自書、代書、錄音、公證和口頭。其中公證方式的級別是最高的,簡單來說就是即便共同按這五種方式確立了遺囑,但是公證遺囑的效力是最高的。而在新規中,取消了“公證遺囑的最高效力”,值得關注的是同時還新增加了兩種立遺囑的方式,分別是打印和錄音,這也意味著在確立多份遺囑的情況下,就會以時間最近的那份遺囑為準。
更為關鍵的是為了保證遺囑的客觀性,在確立遺囑的時候,還增加了兩項附加條件:首先就是要求在確立遺囑的時候,需要至少有2個人在場見證,其次就是需要寫明清楚日期和簽名。
事實上,子女在繼承父母房產的時候,還有一個問題需要注意:哪種方式更合適呢?概括起來,方式主要有三種,分別是贈與、買賣、繼承。你更傾向于哪種呢?在此之前,先來看看這三種方式的費用分別是多少吧?為了方便解釋,我們按照房屋總價150萬為例。
1、選擇買賣方式。
契稅是150*1.5%=2.25萬元
個稅是150*1%=1.5萬元
增值稅是150*5.6%=8.4萬元(房產證超過五年,就不需要繳納)
2、選擇贈與方式。
契稅是150*3%=3萬元
公證稅是150*1%=1.5萬元
個稅是150*20%=30萬元(后期出售的房子,才需要繳納個稅)
除此之外,選擇繼承方式的成本更低,并不需要繳納契稅,只需要公證費和工本費即可,算下來可以控制在萬元以內。也就是說后期沒有出售的情況下,除了繼承之外,贈與也是很好的方式。此外,在特定情況下,也不用交契稅: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其中就包含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方式獲得房屋權屬,就可以不用交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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