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有些人作為擔保人,在他人向銀行貸款時,向銀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從而使自己對銀行負有了一種擔保義務。

很多人在向銀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時,往往并不清楚自己承擔的這種連帶保證責任,期限有多長。有些人會認為,自己承擔的連帶保證責任要到借款人將債務償還完畢時才能解除,真的是這樣嗎?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我們都知道,在法律上,有個概念叫做保證期間。所謂保證期間,就是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這個期間是不變的期間,不會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銀行必須在這個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銀行主張保證責任的方式,既可以是向法院起訴,也可以是向保證人發函,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銀行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了保證責任,則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只要銀行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法院起訴了保證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則保證人的連帶保證責任,就必須是保證人履行了保證責任,或者借款人償還了全部債務之后,才能夠解除了。

但是,如果銀行沒有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則只要保證期間一過,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即告解除。面對銀行在保證期間屆滿后,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請求,保證人可以明確予以拒絕。

那這個保證期間如何確定呢?

通常來講,銀行與保證人簽訂的保證合同中,均會對保證期間進行約定。保證人可以依據保證合同的約定來確定保證期間是多久。

如果保證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那么根據民法典的最新規定,保證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所以,保證人在與銀行簽訂保證合同時,要清楚保證期間的約定。然后重點關注銀行是否在保證期間內向自己主張了保證責任。如果銀行沒有在保證期間內主張保證責任,則保證人就不用再承擔保證責任了。#普法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