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和終止合同有什么區(qū)別?(解除和終止合同有什么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個稅待遇大不同
導語:又到年終歲末,慣例是有正常的離職老東家再覓新東家的時候,加之今年受疫情影響的經濟下行態(tài)勢,房地產、教培、互聯(lián)網等以往的“黃金行業(yè)”都紛紛落下神壇,很多企業(yè)都采取優(yōu)化裁員,提升運營效率的做法,離職是件無奈的事情,可在離職時你拿到的是“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還是“終止勞動合同取得的經濟補償”,結果看起來似乎一樣,可要關注的是這兩者的稅收待遇可大不一樣,要多留個意,加強與公司人力溝通,避免不必要的稅收損失。今天通過一個法院判例簡要分析下二者的差別:
案情簡介:
張某與HLY公司訂立有《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23年5月4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2023年2月13日,HLY公司向張某發(fā)出《順延勞動合同書通知書(順延至三期期滿)》,通知張某勞動合同將于2023年5月31日到期,但由于張某目前處于三期內,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guī)定,張某的勞動合同到期日將依法順延至三期結束。2023年2月5日,HLY公司向張某發(fā)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張某截至2023年3月16日張某的三期將結束,張某與該公司的勞動合同屆時到期終止。在張某按照公司規(guī)定辦理完離職手續(xù)后,公司將依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其支付經濟補償人民幣74256元整(稅前),與2023年4月份工資一并發(fā)放。此后,公司向張某支付最后一個月工資及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核算的補償金共計74256元,并于2023年5月8日向稅局申報扣繳張秀善該筆收入的個人所得稅19259.6元。
雙方爭議:
雙方主要的爭議點在于“張某取得的經濟補償金是否屬于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范圍”。
張某認為“《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以下簡稱財稅[2001]157號文),明確規(guī)定了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范疇。”“財稅[2001]157號文征免范疇不僅把“經濟補償金”更改為“一次性補償收入”,還把“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更改為“解除勞動關系取得”,這更加擴大了其范疇,包括了沒有建立過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等前提條件下,一切一次性補償收入。
稅務機關則認為“財稅[2001]157號文中的規(guī)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fā)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shù)厣夏曷毠て骄べY3倍數(shù)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張某取得經濟補償金為因終止勞動合同所取得經濟補償金收入,不符合前述文件中規(guī)定的免征稅收入范圍。”
張某對稅務機關征稅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法院一審、二審后,二審法院維持了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駁回了張某關于撤銷征稅行為的上訴,維持原判。
筆者簡評:
1、員工離職的幾種情況
(1)自動離職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自動辭職分為兩種情況:
1、員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情形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2、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法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員工可以隨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情形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及四十六條)
(2)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員工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3)因員工的原因,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因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單位規(guī)章制度、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害的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4)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xù)簽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從上述4種情形來看,1-3屬于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范疇,4屬于勞動合同的終止。從法律關系來說,兩者有著較為明顯的差異。終止勞動合同是企業(yè)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的終止,也就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勞動關系的終結。勞動合同的解除,是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2、稅局相關答復
筆者查詢了各地稅局對于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的個稅征免情況的回復,由于稅局的口徑基本一致,因此只選取了浙江、山東等稅局的解答作為代表。
2、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稅,是建立在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基礎上的。只有符合勞動合同法中規(guī)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情形的,才可以適用。因此,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xù)聘所發(fā)放的補償金不屬于財稅〔2023〕164號文規(guī)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補償金,應在發(fā)放當月合并工資薪金計稅。 山東 因勞動合同終止獲得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相應的納稅規(guī)定是什么? 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財稅〔2023〕164號)
(一)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fā)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shù)厣夏曷毠て骄べY3倍數(shù)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shù)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xù)聘所發(fā)放的補償金不屬于《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財稅〔2023〕164號)規(guī)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補償金,應在發(fā)放當月合并工資薪金計稅。
此外,2023年北京稅局對人大代表提案的回復,更是將這一政策的起因、發(fā)展過程、適用前提說的很清楚,也一并摘錄于下,供大家參考
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四次會議第0774號建議的答復意見
楊燕秋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勞動合同終止時勞動者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應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建議收悉,我們進行了認真研究,現(xiàn)就有關情況答復如下:
1999年稅務總局對于企業(yè)改組、改制或減員增效過程中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而支付給被解聘職工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的個人所得稅問題給予明確,出臺了國稅發(fā)〔1999〕178號[1]文件,規(guī)定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但考慮到個人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shù)額較大,而且被解聘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允許采取分攤計稅的優(yōu)惠方式。2001年,為進一步支持企事業(yè)單位等推進勞動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關人員,維護社會穩(wěn)定,財政部、稅務總局在國稅發(fā)〔1999〕178號文件的基礎上,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進一步加大優(yōu)惠力度,規(guī)定個人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shù)厣夏曷毠て骄べY3倍數(shù)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計稅。新稅法實施后,繼續(xù)平移原優(yōu)惠政策精神,并在財稅〔2023〕164號文件中給予明確。因此,現(xiàn)行關于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稅收優(yōu)惠政策,僅適用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不包括其他情形。
雖然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個人也有獲得經濟補償金的可能,但這種補償與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經濟補償金,在性質上存在一定區(qū)別。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將會導致個人原本擁有的長期穩(wěn)定工作被迫中止,事前難以預期,個人需要重新尋找新的工作,在此情形下,用人單位給予的經濟補償金,主要用于彌補個人的經濟損失;而個人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屬于正常市場行為,個人提前會有一定心理預期,可以提前做好準備。關于勞動合同終止獲得補償金的稅收處理問題,稅務總局曾明確答復由于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終結,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適用財稅〔2023〕164號文件,對這部分收入應按規(guī)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您提出的建議涉及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的適用,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稅政策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我們也會將您的意見向稅務總局反映。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3年7月8日
發(fā)布時間:2023-09-16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3、提個醒
在離職的時候,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大家還是要留個心眼,與人力的同事多做溝通,了解清楚自己獲得的這筆補償?shù)降讓儆谑裁搭愋偷难a償金,否則稀里糊涂離了職,付不付稅還沒鬧明白,豈不是冤哉?今天看了某公眾號發(fā)出的某50強房企的《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協(xié)議書》(具體協(xié)議內容就隱去哈),可謂是簡單粗暴,且未對合同解除還是終止做出明確約定,不僅顯得操作粗糙,也對員工不太負責,好聚好散,江湖日后好相見,你說是吧?
1、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財稅〔2023〕164號):五(一)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shù)厣夏曷毠て骄べY3倍數(shù)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稅;超過3倍數(shù)額的部分,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2、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稅,是建立在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基礎上的。只有符合勞動合同法中規(guī)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情形的,才可以適用。因此,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xù)聘所發(fā)放的補償金不屬于財稅〔2023〕164號文規(guī)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補償金,應在發(fā)放當月合并工資薪金計稅。
山東因勞動合同終止獲得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相應的納稅規(guī)定是什么?
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財稅〔2023〕164號)(一)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fā)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shù)厣夏曷毠て骄べY3倍數(shù)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shù)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xù)聘所發(fā)放的補償金不屬于《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財稅〔2023〕164號)規(guī)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補償金,應在發(fā)放當月合并工資薪金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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