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受理范圍包括哪些(勞動仲裁受理范圍包括什么)
有不少用人單位為了節省用工成本,會選擇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但是,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那么,在用人單位未繳5社保的情況下,勞動者能否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補繳呢?
我們先來看一下法律對于這個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第5項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五)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p>
據此可知,只有因為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從而發生損失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引發的糾紛才屬于勞動爭議。勞動者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在不服仲裁裁決的情況下,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但是,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而引發的糾紛,并非勞動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將會駁回其仲裁申請。
如果勞動者想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應該怎么辦呢?
《社會保險法》第63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據此可知,如果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勞動者可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關投訴舉報,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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