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3日,北京市東城區東華門街道韶九社區居委會主任吳祥明接過時任民政部部長黃樹賢頒發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特別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這是全國頒發的首張特別法人“身份證”。

自2023年以來,我國村(居)民委員會往往經歷著“有實無名”的尷尬境地,在商事登記、土地確權、財產登記等方面,紛紛碰壁。這給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管理、經營帶來很大阻礙。

2023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總則,明確了村(居)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特別法人資格。即將實施的民法典在總則編中對村(居)民委員會的特別法人資格予以確認。民法典第96條規定,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第101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2023年3月22日,從事40年居委會工作的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東關街道瓊花觀社區居委會主任李華欣喜地從該區民政局領到該區首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特別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中新社發 施華健 攝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我國在城市和農村按居民的居住地區建立起來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建立在中國社會的最基層、與群眾直接聯系的組織,是在自愿的基礎上由群眾按照居住地區自己組織起來管理自己事務的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這一概念,首次見于1982年憲法。根據憲法的規定,我國分別于1989年、1998年制定了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是國家機關,不是國家機關的下屬組織,也不從屬于居住地范圍內其他任何社會組織,具有自身組織上的獨立性。

在我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數量眾多,為履行其職能需要從事一些民事活動。“有了這張證,居委會開展社會、經濟活動事項將更加順暢。”接過首張特別法人“身份證”,吳祥明顯得格外激動。他對記者說:“以前最大的制約就是沒有獨立賬號,用起錢來很被動。比如,我們社區垃圾分類做得好,有一次得了獎金就只能放在街道一個賬號下,到想用的時候,就要層層審批,到處找領導簽字。”

在青島市即墨區,2023年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結束后,民政部門立即開展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特別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賦予工作,全區1080個村(居)民委員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發放工作全部完成。潮海街道北關村村委會主任黃斌說:“以前村委會辦理各種事務都必須到街道開具證明,手續十分繁瑣,難以辦理經濟往來、開具發票等事項,給村里事務造成諸多不便。現在獲發村委會特別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以后開展各項工作會方便很多,工作效率也將大大提高,村委會可依法開展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更好地為群眾提供公共服務。”

截至2023年底,全國所有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都擁有了自己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能在銀行開設獨立賬戶,作為特別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不再開具財產證明等二十幾種證明。民政部指導各地制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權責清單,深入推進社區減負增效,提升服務群眾的能力。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享有獨立法人資格,使其可以作為獨立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主體地位得到法人制度的保護。由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特殊的“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定位,其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所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營利法人的不同,而是要依據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職能定位,從事為履行其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特別法人也是法人的一種類型,需要履行法人的義務和行使法人的權利。在涉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違法犯罪等情況時,需要依法對法人作出處罰,具體情況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

今年7月31日,為落實民法總則和即將實施的民法典關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的有關要求,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特別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填寫,經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政部發布了《民政部關于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對特別法人“身份證”的發放和使用作出了進一步規范。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九十六條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第一百零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