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小明,從某村民老王手中購買了一處宅基地房屋,經過一番裝修后,一家人住在里面;

多年后,房子增值或面臨拆遷,老王便起訴到法院,要求認定合同無效,還要小明一家搬離。。。

小明需要搬家嗎?

一、對外出售宅基地房屋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宅基地,是集體分給本村農民的地。

經審批后,村民可以在這塊地上蓋房子,但是沒有產權證,只有使用證。

所以宅基地并不是村民“買”來的,村民只有使用權,無權將房屋出售。

也就是說,將宅基地房屋售予城鎮居民的合同無效

上海市一中院 -(2023)滬01民終5775號

二、買賣合同被判無效后,買方是否必須返還房屋?

首先,合同無效這件事兒是確定無疑了,但是買方是否需要返還房屋,這個卻并不一定!

法院主要看以下幾點:

(敲黑板!!!本文重點)

1、是否已形成「穩定居住」事實及「返還房屋」在客觀上是否可行?

主要從房屋添附+居住年限+用途這幾點去考慮。

根據(2023)滬02民終6533號的判決來看,修繕+使用十余年=無需騰退

根據(2023)滬02民終8963號的判決來看,買方在房屋內居住了十余年,對房屋進行了改修建,均是為了生活需要,所以修繕+使用11年=無需騰退

從上面兩個判決來看,買方在房屋內居住了11年,對房屋進行了改修建,均是為了生活需要。

但是,如果居住的時間很短,法院一般會要求返還房屋。根據(2023)滬01民終5775號的判決來看,2023年購買,2023年起訴,法院認為剛剛簽訂買賣合同,賣方就要求其退房,僅僅1年時間,尚未形成“穩定生活”事實,所以支持返還房屋。

2、買方主觀是否善意?即:買方在購買時是否明知違反法律規定。

如果買房明知無效而購買,必須返還房屋。根據(2023)滬02民終3402號判決:返還房屋。

上述案例中,買方自作聰明,找到法律服務工作者來見證,企圖利用法院“維護穩定”的這一判決傾向,達到永久使用宅基地的目的,法院自然不會容忍這種行為的發生!

找法律服務工作者見證就推定:買方對交易無效風險明知。

3、賣方是否有「無房居住」問題?

既然法院能夠援引“維護穩定”這一原則,來突破法律關于“恢復原狀”的規定的,那么,很關鍵的一個問題就是,維持現狀,是不是更利于社會穩定。

假如賣方出售宅基地后,一直處于居無定所的狀態,駁回賣方要求返還房屋的訴請,會使得賣方居住困難,反倒更不利于社會穩定,那么買方將面臨騰房返還的風險。

所以作為買方或買方律師,應訴前最好調查好賣方的居住狀況,不打無準備之仗!

根據(2023)滬02民終3402號判決:賣方父子均有其他穩定住所,買方無需騰退

法院著重查明,宅基地使用權人父子二人,父親經村委調解,另建造房屋居住,兒子常年在貴州生活,已購房,而買方對系爭宅基地房屋已經裝修入住,所以騰退房子不利于社會穩定。

三、買了宅基地房屋,被起訴“返還房屋”,買方該如何應訴?

1:證明自己沒有違約(支付了房款)

2:證明自己一直居住(穩定生活)

3:對房屋進行了翻建或裝修(有實際投入,恢復原狀比較困難)

4:賣方出售宅基地后,已經解決了居住問題

5:賣方的行為,違反誠信

四、如果遇到拆遷,拆遷利益怎樣分割?買方可以得到多少賠償/補償?

(包含:裝修費、翻建費、建造費等)

關于宅基地拆遷后補償款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無約定的,由購房人與出賣人按比例取得補償款。具體按照何種比例分割由法院裁量,《意見》中給出考慮的比例為7:3,購房人可以分得70%的拆遷補償款。

根據(2023)滬01民終6452號判決,交易已完成,買方居住多年,賣方分得30%拆遷利益。

五、最后,再引申一下合同無效的其他后果

除了拆遷外,還有拆除(違章搭建),還有裝修翻建(經審批后)。這里可能涉及到建造成本問題,還有合同無效導致的買方其他損失,這些又該怎么處理呢?

買方購買集體代建房(集體土地性質),后房屋增值,賣方反悔,主張合同無效

賣方需賠償增值部分的70%。買方買地建房,被拆除,賣方承擔建房成本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