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農轉非養老保險重慶渝北(關于農轉非養老保險的通知)
根據渝府辦發(2023]6號,以下以文號簡稱),切實做好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實施繳費補貼政策的相關工作
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實施繳費補貼
征地人員安置對象應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在用人單位就業的,隨用人單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以其他靈活性方式就業或未就業的,符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條件后,即可自愿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達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時,按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實施繳費補貼(一)補貼對象的確定
1.補貼對象范圍
補貼對象是指按照《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確定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當月(含,下同)年滿16周歲及以上人員。
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屬于補貼對象:
(1)征收土地公告當月前,已出國定居且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2)征收土地公告當月前,已死亡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
(3)已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
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以下以文號簡稱入《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移民局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公安局關于重慶市三峽庫區淹沒農轉非移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通知》(渝人社發(2009]3號)《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公安局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重慶市水利局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重慶市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渝人社發(2010]182號)規定參加了我市被征地農轉非人員(被征地安置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
2.補貼對象確認程序
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后,根據區縣人民政府核準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名單,由區縣征地實施機構會同征地實施的相關單位核定補貼對象的人員,填寫《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對象及補貼年限確認表》(以下簡稱《確認表》),在被征地社(組)公示7日無異議并經補貼對象簽字確認后,由征地所在地村民小組、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和征地實施機構共同簽章確認,交區縣人力社保部門簽章接收并按規定實施補貼。
(ニ)補貼發放
補貼發放由征地所在地區縣負責組織實施。
1.征收土地公告當月,尚未達到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的補貼對象,其補貼發放按以下原則處理:
(1)在應享受繳費補貼期限內,補貼對象在我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并按規定完清當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后,由征地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將繳費補貼代發給本人。在自然年度內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有實際繳費但繳費月數不足12個月,當年繳費補貼根據實際繳費月數進行發放,即年補貼標準÷12個月×當年繳費月數,計算結果保留到元。補貼對象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若有剩余年限的繳費補貼,則一次性發放給本人。征地所在地與參保地不一致的,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2)在應享受繳費補貼期限內,補貼對象在我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完清當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后,繳費補貼按個人繳費征繳方式記入本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補貼對象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若有剩余年限的繳費補貼,則一次性記入本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核定其基本養老金,從其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次月起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征地所在地與參保地不一致的,由征地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將繳費補貼記入補貼對象個人賬戶,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3)在應享受繳費補貼期限內,補貼對象在市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憑參保地人力社保部門或稅務部門開具的年度繳費憑據,向征地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按年申領繳費補貼,其中在自然年度內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有實際繳費但繳費月數不足12個月,當年繳費補貼發放同本條第(1)款處理。補貼對象在市外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若有剩余年限的繳費補貼,則憑領取基本養老金相關憑證向征地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領剩余年限的繳費補貼。
2.征收土地公告當月,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補貼對象,其補貼發放按以下原則處理:
(1)在我市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的,征地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確認表》后,及時將其應享受的繳費補貼一次性代發給本人。
(2)在我市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的,應享受的繳費補貼
一次性記入補貼對象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重新核定其基本養老金,并從征收土地公告的次月起發放。
(3)在市外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憑領取基本養老金相關憑證向征地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一次性申領繳費補貼。
3.其他
(1)在應享受繳費補貼期限內,補貼對象出國定居且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應享受繳費補貼的時間終止計算至出國定居且提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當月,次月起不再享受繳費補貼。
(2)在應享受繳費補貼期限內,補貼對象死亡的,應享受繳費補貼的時間終止計算至補貼對象死亡的當月,次月起不再享受繳費補貼。
三、補貼資金安排
補貼資金由征地所在地區縣(自治縣)負責保障。各區縣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征地實施機構、人力社保部門,結合次年征地計劃所涉人員安置情況和當年度補貼對象參保情況共同編制次年繳費補貼發放資金計劃后送同級財政部門,區縣財政部門應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將所需資金預撥付至社保經辦機構。補貼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截留或減免。
四、渝府辦發(2023]96號印發之日前,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鎮街社保所按照或者參照渝府發(2008]26號規定已經受理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申請,仍按原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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