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是一個困擾許多人的名詞,絕大部分人都不了解它,正因如此,在債權債務問題上有不少人吃了大虧。其中,債權債務轉移是最難理解的,那么今天小編就來給大家講解一下,什么是債權債務轉移?關于債權債務轉移問題,需要注意哪些?

一.什么是債權債務轉移?

債權債務移轉簡單來說是指把全部或某一特定的債權、債務全部轉移給受讓人,而不僅僅是權利或義務的移轉。債權債務概括移轉可為全部債權債務的移轉,也可為部分債權債務的移轉。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二、債權債務轉移要有什么條件?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如果轉讓無效致使受讓人受損的,那么,轉讓人應予以賠償。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

債的內容變更包括種類、數量、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等方面。如經對方承諾,則成立新合同,已不屬于債權轉讓的范疇。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如果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轉讓無效。合同被撤銷后,受讓人已接受債務人清償的,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原債權人。

4、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根據債的有關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讓渡的,其債權也應不可轉讓,不可轉讓的債權有如下情形:

(1)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不作為的債權、因繼承發生的遺產給付請求權。

(2)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開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比如保證債權為擔保主債權而存在,若與主債權分離,其擔保性質自然喪失,所以不得單獨轉讓。

(3)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對債權轉讓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合同訂立之后另行約定,但必須在債權尚未轉讓之前做出,否則轉讓有效。

(4)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5、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根據《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6、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續。

一般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自愿原則,但對于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不得隨意轉讓,未經原批準機關批準轉讓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