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39條是什么(勞動合同法39條內容解析)
國內多地在進口物品特別是進口冷鏈食品
的外包裝上檢測出新冠病毒,
因此,對于接觸進口產品的從業人員
有著嚴格的工作要求。
那么,如果這類勞動者在工作時
違反防疫制度還給單位造成損失,
工作單位可以將其開除嗎?
跟小編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某水產公司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建立進口冷鏈企業專倉,陳某在該專倉工作。2023年5月26日晚,陳某在工作期間飲酒,并離崗到駐倉監管組辦公室,散布疫苗接種不良反應的傳言,不聽從駐倉監管人員要求其返回崗位的建議,在監管專倉停留二十分鐘左右。當晚,駐倉監管組研究決定暫停該專倉運轉,責令公司整改。次日,鑒于陳某多次違反工作紀律,且在工會與其談話中,陳某稱“5月26日晚間之事是故意為之后一走了之”,公司決定于2023年5月28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陳某認為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違法,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其賠償金247588.6元,被駁回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陳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陳某在工作期間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公司有權按照單位規章制度處理。同時,陳某作為專倉工作人員,對疫情防控工作和專倉防護管理規程應當明知,但其不能認識錯誤正確面對,屢次違反工作紀律,符合《職工獎懲制度》規定的“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情形。且疫情期間某水產公司從嚴管理,是當前國家疫情防控的需要。故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官提醒
當前疫情防控形勢嚴峻,自覺遵守疫情防控制度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勞動者在工作期間故意違反疫情防控規章制度,并散播涉及疫情的不實傳言,給公司造成損失,亦給疫情防控帶來隱患,勞動者應自行承擔相應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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