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經雙方協商一致,由甲方將土地租給乙方使用,特將有關事項擬訂如下。

一、租賃土地四址界線:東至;南至;西至;北至,面積約平方米。

二、租賃期限年,租賃費合計元。租賃期間甲方如需使用土地,提前一年通知乙方,雙方合同解除,甲方收回土地,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在租賃期內乙方不得將土地出賣、出租、轉包、轉讓、抵押給第三方;如乙方在土地上增建建筑物需經甲方同意,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拆除或者提前解除合同,所建建筑物無償歸甲方所有并不承擔任何費用。

四、乙方必須依法經營,租賃期內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各項法律法規。

五、本協議一式二份,各方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簽字后當即生效。

甲方:

乙方:

見證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