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機動車輛維護保養、行、停規范、駕駛員的素質要求及日常管理。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的所有機動車輛管理。

2 管理職責

2.1運輸分公司為機動車輛的歸口管理單位,負責制定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對公司所有機動車輛統一管理。

2.2 人力資源部配合負責做好機動車輛駕駛員的資格審查和內部技能考核、評聘以及司乘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機動車輛管理機構組織本單位車輛和駕駛員的定期檢審,負責公司內部機動車輛及專職駕駛員保險。

2.3 后勤保障部負責對進出生產區和總庫區內的機動車輛進行監督檢查。

2.4 技安環保部負責對機動車輛管理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制定廠區內機動車輛行駛管理制度的制定。

3 駕駛員管理要求

3.1 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身體條件,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并取得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類別機動車輛駕駛證。

3.2 取得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機動車輛駕駛證的人員,經內部考核其駕駛技能、交通安全法規知識等科目合格后,方可駕駛。

3.3 大型、重型、危險貨物及特種專用車的駕駛員應具備5年或15×104以上的安全駕駛經歷,對所架車輛的基本性能以及裝載的特種設備性能、施工工藝流程有一定的了解;駕駛運輸危險貨物車輛的駕駛員應經過相關安全知識培訓,掌握危險貨物性能和一般的安全規程,持有效的相關證件方可上崗。

3.4 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股份公司規章制度。

3.5 愛護車輛、服從調度、接受安全檢查;車輛出車前、行駛途中、收車回場后應按規定進行車輛檢查,及時做好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證車輛處于良好狀態;如實匯報機動車輛出車情況。

3.6 參加本單位組織的各種安全活動和學習,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識和安全行車技能。

3.7 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對違章指揮拒絕執行。

4 機動車輛管理

4.1 機動車輛應經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準上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在臨時道路上行駛時,應申領臨時通行證,按規定行駛。

4.2 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應符合國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車安全技術條件》規定的有關要求。

4.3 機動車輛除符合《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勞動部[1995]161號文規定的安全技術要求,嚴禁帶病上路行駛外,還應滿足如下要求:

4.3.1 制動器、轉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視鏡和燈光裝置,應保持齊全有效;

4.3.2 機動車輛應按規定配備隨車工具、滅火器和故障車警告標志牌等;

4.3.3 小型客車、大型客車、客貨兩用車前排應配備安全帶,安全性能應符合GB14166《汽車安全性能要求和實驗方法》有關規定,其安裝應符合GB14167《汽車安全帶固定點》有關要求;

4.3.4 行駛在山區、冰雪、泥濘道路上的車輛,應配備防滑鏈和溜木;

4.3.5 起重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準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

4.3.6 車輛所有的裝置應符合GB7258《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要求。

4.4 機動車應按車輛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檢驗不合格或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輛,不準繼續行駛。

4.5 機動車輛應投保有效行駛期內的第三者責任險。

4.6 嚴禁機動車輛客貨混裝,機動車輛載人(物)不準超過行駛證核定的載重量(人數),運輸“四超”物件(超長、超寬、超高、超重)應按規定辦理手續。

4.7 嚴禁特種作業機動車輛當作運輸車或交通(通勤)車使用。

5 車輛維修保養

5.1 駕駛員應對車輛進行回場安全檢查,主要包括:

5.1.1 在劃定區域內對機動車輛進行安全狀況檢驗,每月檢查次數不應少于四次;

5.1.2 修保車輛應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5.2 駕駛員應參與機動車輛的一、二、三級保養工作。

6 乘員安全管理

6.1 乘員在乘坐機動車輛時應遵守國家及股份公司有關要求,不應有妨礙駕駛員安全駕駛的行為。乘員有協助駕駛員瞭望的義務,有制止駕駛員違章行為的權利。乘員應按規定系好安全帶。

6.2 乘員乘坐車輛時應聽從指揮,車未停穩不準上下車,不準跳車。中途上車時,不準強行攔車、扒車和搭車。乘車時先下后上,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

6.3危險品運輸車運輸危險品時,駕駛室除押運員外不得而搭乘其他人員。

6.4不準攜帶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乘坐車輛。

7 機動車輛行駛安全管理規定

7.1 機動車輛必須由機動車輛管理部門集中管理,統一調配,車輛必須執行派車單制度和出車審批制,嚴禁私自出車。

7.2 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不具備資質嚴禁駕駛。

7.3 機動車輛管理部門應建立安全活動制度,對所有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建立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檔案。

7.4 嚴格執行駕駛員上崗制和準駕制,嚴禁有病、疲勞、酒后駕車、無證駕駛和超速、超載、搶道駕駛及將車輛交其他人員駕駛等不安全行為。

7.5 長途車和特殊情況下出車,必須對路況進行詳細的了解,做好危險點分析,做好安全行車措施和應急準備,不應長時間疲勞駕駛。

7.6 嚴格執行車輛“三檢”制,對機動車輛要勤維修、勤保養,保持車容整潔,保持車況良好,出現故障及時匯報和排除,不開帶病車。

7.7 機動車輛內安全設施必須齊全可靠,建立健全車輛安全檔案。

7.8 機動車管理單位要為機動車駕駛員配備齊全、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安全器具。

7.9 乘車人員實行最高職位負責制度,同車人當中,職位最高者對車輛行駛員負有安全監督責任,乘車人員不得違章指揮,不得做影響駕駛的事情。

7.10 車輛管理單位必須對車輛進行年、季、月和日檢查,建立使用、維修和自檢記錄。

7.11 駕車行駛時,應根據道路情況、運輸貨物性質以及車輛性質等因素保持安全行車距離,并做好途中對車輛的“三停四查”。

7.12 車輛駕駛員穿越城鎮、村莊、橋梁、隧洞等地點時,應確認限制標志后再通過;在鄉村、施工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有嚴密的安全措施;遇有險橋和簡易難行的險路時,乘員應下車步行,機動車應低速,并派人協助駕駛員瞭望,嚴禁冒險強行通過。

7.13 在未經勘查的沼澤和泥濘路段,不準冒險駛入;應隨車備置防陷的墊木及牽引繩索,車輛被陷時,不應強加油門倒退或前進,應挖開被陷輪胎周圍的泥土,墊好墊物或用其他車輛協助拖出。

7.14 機動車輛涉水應選用低速檔,平穩操作,緩慢行進,避免在水中停車、變速和急劇轉向;汽車排氣口應接出水面,接口處應密合;涉水應不超過汽車最大涉水深度,選好涉水及出水路線;在水中被陷,不可強加油門,應設法將車拖出。

7.15 機動車輛在山路及山坡上行駛時,應結合汽車爬坡性能,采取適當的變速檔位和制動控制辦法,不準熄火及空擋滑行;在彎道多、視線不良的情況下,應緩慢行進,適時提前鳴號、減速;下坡時,應注意路標指示,掌握好方向,低速行駛。

7.16 在沙漠地區行駛時,應進行沙漠駕駛培訓,掌握迷路或拋錨后遇險救生的基本技能,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單獨駕駛。

7.17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車安全管理還應符合《危險品裝卸、運輸安全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

8 生產區及庫區車輛管理

8.1 機動車輛在生產區或庫區必須限速行駛,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5km/h,嚴禁在廠內超車、搶道,貨車嚴禁人貨混車。

8.2 生產區應設定專用產品運輸車道、停靠點,車輛必須按規定車道行駛、???,非生產車輛嚴禁進入生產區內,如因工作需要,非生產車輛進入生產區必須進行審批,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8.3外來車輛進入廠區,必須進行登記管理,如因工作需要進入生產區,必須進行審批,并派人跟蹤管理。

8.4運輸汽油、酒精等危險品車輛進入廠區,應派人跟蹤管理,嚴格遵守廠區內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按規定路線行駛。

8.5廠內車輛也要實行準駕證制,并做到集中管理,統一調配,由專人負責運輸車輛和人員管理,保持車況完好,嚴格執行操作規定,正確使用安全設施和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保證人身安全。

9 生活區機動車輛管理

9.1 生活區車輛必須限速行速,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5km/h,嚴禁在生活區內超載、超高、超寬、超車、搶道行駛。

9.2。生活區車輛必須按規定地點停放,不得私自亂停。

9.3進入生活區內車輛不得隨意鳴號。

9.4生活區內為員工生活場所,進入生活區內車輛必須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嚴格遵守生活區行車規定,尤其在員工上下班高峰時期,門衛要嚴格監控外來車輛的進出。

9.5生活區門衛對進入生活區內的車輛進行嚴格的監控和審查。

10 交通安全檔案管理

廠內機動車輛應建立如下管理檔案:

10.1 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10.2 使用、維護、維修和自檢記錄;

10.3 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10.4 機動車輛檔案;

10.5 機動車駕駛員檔案;

10.6 道路交通事故檔案;

10.7 駕駛員安全行駛公里數統計檔案;

10.8 安全檢查記錄,隱患整改記錄;

10.9 機動車輛保險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