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違法建筑,要區分一般違法與嚴重違法,對于嚴重違法且必須要拆除的違法建筑,也不能被任意拆除,如行政機關不能在夜間進行拆除活動。違法建筑的拆除程序,必須遵循以下幾點,否則就是違法強拆。

一、進行立案

行政機關發現違法建筑或者收到群眾對于違法建筑的舉報后,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則需要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

查處違法建筑的行政機關有:縣級以上城鄉規劃局;城市管理執法局(簡稱“城管”,其是否有權查處違法建筑,主要看是否取得省級行政機關授權);鄉、鎮人民行政機關(針對鄉、村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筑進行查處)。除了上述行政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都無查處違法建筑的權利。

二、調查取證

相關行政機關應當委派具有執法資格、且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執法人員,去現場進行調查、檢查,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調查、檢查時,需制作筆錄。

如果相關行政機關根本未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處理,就認定建筑物為違法建筑,明顯認定事實不清。

三、認定違法建筑事實并進行催告

有關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或者決定書等類似文書,讓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自行拆除。

如果“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或者決定書中包含“如在期限內,不自行拆除,則會強制拆除”的字眼,可以視為“強制拆除決定書”。

當事人針對“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或者決定書不服,可以在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四、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權

有關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且如果理由成立,則應當采納。

五、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書并依法送達

有關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催告后,當事人仍未履行,應當對其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書,強制拆除決定書中,需要載明:當事人的姓名、地址;違法事實和證據;救濟途徑等,并加蓋作出機關的印章。

強制拆除決定書作出后,必須依法送達給當事人。當事人只有確認收到強制拆除決定書,且未在期限內復議或訴訟,才可以強制執行。

六、實施強制拆除行為

有強制執行權的部門,應當先向縣級以上人民行政機關申請,由縣級以上行政機關責成后,方可實施強制拆除;鄉、鎮行政機關可以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自行決定組織實施強拆。無強制執行權的機關則不能自行強制拆除違法建筑,需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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