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北湖區人民法院發出了首份附帶執行通知的民事判決書。和以往的判決書不同的是,該份判決書上加注了執行通知的內容。

據悉,該判決書后附有“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本案執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執行措施,對相關當事人采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消費、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字樣的條款。

案件剖析

該起案件是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劉某圣因交通事故受傷在某附屬醫院住院治療,治療期間欠付醫院醫療費77469.55元。因交通事故索賠訴訟需要,需由醫院先行開具全額發票。

于是雙方協商簽訂《擔保協議》,約定李某云、劉某安保證在劉某圣及其親屬得到賠償款后5日內將欠付的醫療費77469.55元一次性付清。然被告方得到賠償款后,并未依約向醫院支付欠付的醫療費,于是該附屬醫院遂向法院起訴。

案件訴訟過程中,雙方私底下達成協議,約定被告欠原告醫療費共計77469.55元,被告于簽訂本協議之日起10日內支付給原告50000元,余款2469.55元于2023年6月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給原告。

原、被告在相約到法院申請調解,擬按《協議書》申請法院制作調解書時,就“余款2469.55元”應為“27469.55元”還是筆誤各執一詞,雙方調解未果。

法院審理

北湖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后認為,原告為劉某圣提供了醫療服務,被告應按規定支付醫療費。綜合《協議書》上下文內容表述,欠付的醫療費總額為77469.55元,無相應文字表明該附屬醫院放棄或減免了被告部分醫療費,故欠付醫療費余款應為27469.55元(77469.55元-50000元),而非2469.55元。

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劉某圣、李某某、劉某安于判決生效后立即支付某附屬醫院欠付的醫療費27469.55元,并在判決書上加注了上述執行通知的內容。

為進一步提高執行效率,深化“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北湖區人民法院探索完善立、審、執各環節銜接機制,建立執行通知書前置程序,督促當事人主動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義務,從而進一步提高執行效率,節約司法資源。

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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