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域法(海域管理法)
我國有著遼闊的海域和綿長的海岸線,在大力發展海洋經濟的過程中,國家對現有的海域使用狀況不斷做出調整,由此產生的涉及海域使用權提前收回的糾紛也日漸增多,在明律所在本文中將對訴訟實踐中的4個常見問題進行總結。
一、沿海灘涂是否屬于海域
灘涂是沿海區域的特有資源。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沿海灘涂的用途從傳統的養殖、制鹽和旅游逐步向港口、機場等基建設施轉變,明確沿海灘涂的法律屬性,是對其進行開發利用、管理保護的法律基礎和依據。在這一問題上,理論界存在土地說、海域說、復雜性說、獨立物說等若干學說。在審理涉及沿海灘涂征收補償問題的案件時,多數法院認為海灘涂屬于海域,理由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海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本法所稱內水,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至海岸線的海域。根據海岸線規定的國家標準,海岸線是指平均大潮高潮時水陸分界的痕跡線。而沿海灘涂是指沿海大潮高潮位與低潮位之間的潮浸地帶。因此,沿海灘涂屬于內水(即海域)的范圍。
2、如果案涉灘涂獲得了海域使用權證,說明國家海洋行政機關將該“灘涂”區域作為海域進行有效管理。
二、哪些行政機關有權收回海域使用權并作出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我國海域的使用權分別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因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安全的需要,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權,因此,收回海域使用權的主體和補償主體應當為原批準用海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然而實踐中存在大量被征收海域所在街道辦、村委會,甚至投資公司、開發建設公司與海域使用權人簽訂征用補償協議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補償主體仍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三、征收灘涂的補償對象
征收灘涂的補償的對象通常情況下應為海域使用權人,即已頒發的使用權證上載明的權利人。然而,實踐中常發生證載權利人將灘涂承包給他人甚至多層轉包,致使使用權人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情形。海域實際經營者雖然不是海域使用權證書項下的海域使用權人,但依法對因投資而形成財產享有所有權,因而也具有獲得補償的權利。海域實際經營者基于民事轉讓合同或承包合同向作為補償主體的行政機關主張補償時,行政機關通常會因難以查明實際實際經營者應當享有的權益,而直接向登記使用權人予以補償,實際經營者可依據轉讓合同或承包合同提起民事訴訟,取得行政機關已向登記使用權人發放的收回海域使用權補償款從而獲得救濟。
四、征收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并未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權的程序做出明確規定,各省市主要是通過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對收回海域使用權的具體組織實施加以規范,大致包括以下程序:
1、發布收回海域使用權公告;
2、辦理海域使用補償登記;
3、簽訂海域使用補償協議;
4、支付海域使用補償的相關費用。實踐中,應重點審查公告、委托評估等環節的合法性,通過確認違法和撤銷補償決定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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