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有一部分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后,工作了一段時間,覺得這個工作不適合自己,就想辭職不干了。那么,勞動者應當如何向用人單位辭職,才能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呢?

我們先來看一下勞動合同法對于這個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據此可知,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尚處于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內,那么勞動者只需提前三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已過,勞動者已經轉正,那么勞動者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這里,必須強調的是,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采取書面的形式,最常見的書面形式,就是辭職信。所以,勞動者要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可以給用人單位遞交辭職信。

在現實生活當中,有一些勞動者對此并不在意,只是口頭通知用人單位或者打電話、發微信通知用人單位。要知道,這樣的通知方式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能發生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如果勞動者未經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而擅自離職,那么將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屆時將有權追究勞動者的法律責任。所以,勞動者務必要按照法律規定,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