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公共財物罪怎么判刑(破壞公共財物罪怎么判的)
破壞公共財產是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犯罪。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日,一女子因酒后踹商場電梯門導致損壞,被以涉嫌尋釁滋事罪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監控視頻顯示,2月10日凌晨3時許,閔行區一商場內電梯門即將關閉,該女子飛奔而至,抬起腳對著電梯門就是一腳,隨后又補了一腳,身邊隨行男子立即拉住她。之后電梯門打開,幾人進入沒過幾秒,電梯無法運行,整部電梯內的5人換乘另一部電梯。
事后,商場支付了4000元維修費用修理電梯。該女子在莘光派出所時表示當時僅想開個玩笑,但她沒有想到自己的行為不僅會造成電梯的損壞,更有可能會威脅到人員安全。
那么,故意毀壞公私財物違法行為如何認定呢?事實上,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的行為是否構成治安處罰,要看損壞的程度,造成的損失\金額大小等多種因素。
(1)客觀上要有非法損壞公私財物的行為。損壞的財物必須是非己所有。
(2)行為損壞的對象必須是普通財物。如生產工具、房屋、器材設備、生活用品等,損壞公私財物的價值數額應當是比較小。如果造成的損失嚴重,影響巨大,已經構成犯罪的,應按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行為人必須是出于故意。其動機可能是報復、發泄不滿情緒、耍威風、欺壓他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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