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量刑司法解釋(非法經營罪量刑司法解釋最新)
第二種情況包括三種行為,屬于妨害藥品管理罪的行為,危害后果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相應的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危害后果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對應的量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界定
新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
實施妨害藥品管理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涉案藥品屬于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情形的;
(第1條第1-3項規定:生產、銷售、提供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一)涉案藥品以孕產婦、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二)涉案藥品屬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生物制品,或者以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冒充其他藥品的;(三)涉案藥品屬于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這三種類型的藥品,如果沒有相應批準生產文件,直接推定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三)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涉案藥品的適應癥、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
(四)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涉案藥品沒有國家藥品標準,且無核準的藥品質量標準,但檢出化學藥成分的;
(五)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涉案藥品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
(二)“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界定
新司法解釋第8條規定:
實施妨害藥品管理的行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第2條規定:生產、銷售、提供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一)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四)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實施妨害藥品管理的行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生產、銷售的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實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規定的行為,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解釋
從新司法解釋第7條來看,妨害藥品管理罪的入罪并不需要數額標準。但是,從第8條來看,數額會影響量刑,在存在“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況下,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就要在3到7年有期徒刑量刑,經營數額在50萬以下,則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
按照舊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的藥品類非法經營罪,經營數額在10萬到50萬元,屬于非法經營罪的“情節嚴重”,可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可在5年到15年有期徒刑量刑。同一數額對應的量刑顯然比妨害藥品管理罪高。
假如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但是沒有“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況,那么,不僅不能按照妨害藥品管理罪3年以上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甚至不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此時,如果去適用非法經營罪進行處罰,如認定“情節特別嚴重”,按照5年到15年有期徒刑量刑,輕罪不認為犯罪,重罪卻認為要處罰,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即使認定為“情節嚴重”,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也沒有司法解釋的依據了。
對于經營數額在50萬以下,但是沒有“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況,不僅不能按照妨害藥品管理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甚至不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如適用非法經營罪,最多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面臨同樣的問題。
(四)法益保護目的
以往非法經營罪的入罪思維是,你沒有相應證書,就構成非法經營罪,有證無證成為有罪無罪的決定性標準。這也是非法經營罪成為“口袋罪”的原因之一。市場領域的一些行業可能需要辦理經營證書,但刑法不是對所有的無證經營都進行刑事處罰。王力軍等非法經營案無罪處理,表明不能一刀切地認為無證經營就構成非法經營罪。
妨害藥品管理罪規制藥品的生產、進口、銷售環節,也是無證經營藥品行為,也會擾亂藥品的市場管理秩序,但是,相比于非法經營罪,刑法提高了入罪門檻,還要求“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才能以妨害藥品管理罪進行刑事處罰,更重要的目的是防止藥品進入市場后,危害人體健康。
如果刑法仍然想以非法經營罪規制無證經營行為,沒必要將該行為列入妨害藥品管理罪的行為中,那么,只要是無證經營,這按照非法經營罪處罰。實際上,即使有經營許可證,但如果出售的藥品系未經批準生產、進口的藥品,“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仍然可能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有證無證不再是藥品經營罪與非罪的決定性因素。
六、結語
新司法解釋的修訂,刪除藥品類非法經營罪條款,司法機關繼續適用藥品類非法經營罪失去了司法解釋的依據。從構成要件、法益保護目的、罪刑相適應原則角度進行解釋,無證經營藥品行為已納入妨害藥品管理罪的范圍,不再按照非法經營罪來處理。行為人銷售的藥品來源于正規企業,只是沒有經營許可證,不構成非法經營罪,按照行政處罰來處理。行為人無證生產、進口藥品或明知這些藥品而銷售,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涉嫌妨害藥品管理罪,如沒有危害人體健康,同樣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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