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怎么判刑(容留他人吸毒罪怎么判緩刑)
【刑法條文】
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證據要點】
1、犯罪嫌疑人供述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問明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暫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問題,個人有無吸毒史,有無成癮。
(2)容留吸毒時間。應準確到日、時,如不能確定,可固定一時間段后,以特別日期(節假日、生日)為基點綜合案發當天的天氣等因素進行推算。
(3)容留吸毒場所。應問明房間號、室內結構、物品擺設等詳細特征。如不確定可盡量說明可確定的附近參照物;
(4)容留吸毒的次數,吸食、注射毒品的種類、數量(劑量)、方法、器具等;
(5)問明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觀犯意,即如何知道吸毒行為并容留的,是否一起吸毒,與吸毒人員是否存在約定,約定的內容,以及容留他人吸毒的目的是什么;問明吸毒人員的基本情況,不認識的應當問明吸毒人員的體貌特征;
(6)提供吸毒工具或毒品的時間、地點、提供過程;工具或毒品的來源、放置地點、剩余情況、現在地點,毒資來源或去向;
(7)被查獲的時間、地點和過程等情況,有否投案自首情況等;
(8)犯罪后是否有他人包庇、窩藏;
(9)有否其他犯罪事實,有無檢舉、揭發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和線索。
2、證人證言
(1)目擊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人員證言: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實施故容留吸毒行為。
(2)另案處理的共同犯罪行為人證言: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細節狀況。
(3)偵查人員書寫的抓獲經過。
(4)鑒定人對鑒定過程中需要說明的問題的書面材料。
(5)偵查活動見證人證言。
(6)辨認筆錄:目擊證人對犯罪嫌疑人、犯罪對象、工具等的辨認情況。
(7)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被害人身份證明及監護人有關證言。
(8)其他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人證言。
3、物證
(1)證明犯罪嫌疑人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行為使用的毒品,吸食、注射、裝儲毒品工具等。
(2)證明行為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行為的證據,包括自己的房屋,租用的房屋,借用的房屋,店房、棧房、旅館,汽車,船只。
(3)證明行為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方便行為的證據:
①煙槍。②注射器。③香煙。④錫箔紙。⑤打火機。⑥吸管。⑦塑料瓶。
4、書證
(1)犯罪嫌疑人為實施容留吸毒行為的犯罪預備,以及逃匿中形成的相關票據、登記證明等。
(2)犯罪嫌疑人租、借房屋、店房、車、船的發票、收據等憑證。
(3)犯罪嫌疑人實施容留吸毒行為后取得現金。財物等物品。
(4)同案犯之間的書信、電報、通話記錄、手機短信等聯系憑證。
(5)報案記錄、投案記錄、舉報記錄(信件)、控告記錄(信件)、抓獲經過記錄、破案報告等能說明案件及相關情況的書面材料。
(6)作案工具及其它涉案物品的扣押清單。
(7)犯罪嫌疑人反映其犯罪過程的自書材料。
(8)其它有關書面材料。
5、鑒定結論
(1)毒品的成份鑒定。
(2)吸毒人員的毒品監測意見書。
(3)物品鑒定:與案件有關的其他物品鑒定。
6、現場勘查筆錄
(1)現場勘查:現場勘查圖、現場照片、現場勘查筆錄等。
(2)物證勘查:物證勘查圖、物證照片、物證勘查筆錄等。
(3)活體人身檢查:檢查吸毒人員注射毒品的位置的情況,確定是否系吸毒人員,包括人身檢查筆錄、人身照片(包括全身照、細部特征照)等。
7、視聽資料
錄音帶、錄像帶、電子數據等。
8、其他證據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書、投案、前科劣跡材料及戶籍證明材料等。
(2)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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