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燦炎

【案情簡介】

馬某某與丈夫朱某某婚后共生育兩子即朱某1、朱某2。陳某某與朱某2系夫妻關系。2023年3月24日,朱某某因病去世,江蘇某干休所、江蘇某財政部門分別于2023年4月2日、8月15日將撫恤金、喪葬費合計638904元發放至馬某某銀行賬戶。

2023年5月2日,馬某某主持召開家庭會議,并形成《關于共同處理家庭事務的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主要內容為:“因父親病故……兄弟倆、妯娌倆參加了會議,并邀請五嬸、張某4夫婦共同參加,本著孝敬父母、尊重母親意見,大家共同協商達成共識并作出以下會議紀要:一、母親的生活起居均由兄弟倆輪流負責,時間各為一年。二、父親生前購買的位于某小區的房屋,由母親一直居住,待母親百年后兩兄弟共同將房屋出售,房屋所得價款一人一半。三、對父親的喪葬費用由母親及兩家派代表到相關部門共同結算。其分配辦法為:1、提取10萬元給母親防老治病,動用時由兩家派代表共同到場動支;2、提取11萬元給朱某1;3、剩余部分兄弟平分。四、對以前經濟上、家務上所產生的一切矛盾全部化解……”。上述協議達成后,馬某某、朱某1、朱某2以及作為見證人的陳某、張某4、朱某均在協議上簽字確認。

協議簽訂后,638904元款項均打入馬某某銀行卡,按照協議,朱某1應分得324452元,朱某2應分得214452元,母親馬某某應分得10萬元。2023年7月1日起,母親隨朱某2一起生活,直至2023年6月30日。2023年7月1日,母親開始隨朱某1生活,朱某1發現母親銀行卡上所有存款均已被朱某2及妻子陳某某提取。朱某1認為朱某2及陳某某夫妻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朱某1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朱某2及陳某某返還朱某1應分得財產324452元。

【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朱某2、陳某某一次性支付朱某1款項324452元。

二審判決駁回朱某2、陳某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律師解讀】

一、分家析產和分家析產協議的效力。

分家析產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因生產和生活上的需要,或者由于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要求分割他們共同共有財產的法律行為,分家析產所分割的財產是家庭共有財產或者夫妻間的共同財產。

分家析產不完全是由于人的死亡而起的,它可能是由于家庭成員之間的不和睦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家庭生產、生活方面的實際需要引起的,當然也有的是由于人的死亡,尤其是長輩的死亡產生的。

相應的,在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分家析產協議就會產生民事法律上的效力。該效力,從財產的歸屬方面看,有權利證明的效力;對當事人而言,產生約束力;從訴訟過程中來看,有證據效力;分家協議中包括子女對父母贍養義務的分配,如果在分家協議中,父母簽字認可了子女之間關于贍養義務的分配,則視為其對自己的該項民事權利的處分,能夠產生法律效力。

本案就是家庭生活可能遇到的問題,因為父親一方的去世,在母親馬某某的主持和其他長輩親友的見證下,將父母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家析產,并對母親馬某某的贍養問題作出妥善安排,以防日后產生糾紛。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對馬某某和朱某1夫妻、朱某2夫妻均具有約束力。

二、分家析產與遺產繼承有什么區別?

分家析產與遺產繼承既有一定的聯系,又有原則的界限。遺產繼承往往會伴隨分家或析產。但是,分家析產與繼承之間存在嚴格的區別,具體表現在:

(一)性質不同。繼承是指財產所有權從被繼承人轉移給繼承人,權利主體發生變更;而分家析產是財產所有權的進一步明確,即進一步明確家庭共有財產的各共有人具體對哪一部分共有財產享有獨立所有權,不發生整個財產所有權主體變更的問題。本案中,該共有財產既有房產也有現金,并明確分到具體個人名下。

(二)財產基礎不同。繼承的財產基礎是被繼承人遺留的生前個人財產,即可用于繼承的是被繼承人遺留的生前個人財產,而分家析產的財產基礎是家庭共有財產,即供分家析產之用的財產是全部家庭共有財產,家庭成員對此享有共同的所有權。本案中,馬某某與丈夫朱某某所有的房屋、朱某某去世后所得的撫恤金、喪葬費等,屬于該家庭共有財產。

(三)兩種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不同。能夠引起繼承法律關系產生的法律事實只能是被繼承人的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分家析產法律關系產生的法律事實通常是各共有人的合意。本案中,分家析產并未按照法定繼承、遺囑繼承或遺贈扶養協議等情形,而且通過協商合意,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

(四)適用的法律篇章不同。處理財產繼承事宜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篇;而分家析產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合同篇,同時,在很多情況下是以習慣為依據。本案中,馬某某與丈夫朱某某的財產分配就是依照《民法典》合同篇及習慣解決。

(五)發生時間不同。繼承只能是在被繼承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才能開始,被繼承人生前是不可能發生繼承問題的;而分家析產則沒有這樣的限制。本案中,馬某某尚在世就將身后可能引起糾紛之事全部解決,以免日后各利害關系人之間產生糾紛,起到息訟止爭的作用。

三、一方不遵守約定,該如何處理?

分家析產協議既然是依照《民法典》合同篇并結合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的約定,對當事人各方具有約束力。如有一方違反約定,其他各方均可要求其改正,如未改正,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本案中,《會議紀要》從本質上來看就是分家析產協議,當朱某2違反《會議紀要》約定,陳某某與朱某2系夫妻關系,陳某某對《會議紀要》的簽訂及朱某2取款的事實均知情,因此,法院判決陳某某和朱某2共同承擔返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