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適用范圍(邀請招標的適用范圍和條件?)
邀請招標算是招標方式中比較常見的一種,但并不是所有的項目都適用邀請招標,在我國的相關規定中也明確指出哪些情況是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招標代理機構在選擇時要注意,同樣邀請招標的優缺點也是非常明顯的,接下來讓我們來看看。
一、邀請招標
邀請招標也叫做選擇性招標,由采購人根據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格條件和業績,選擇一定數量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得少于3家參加,具體家數視項目規模大小而定,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來參加投標活動,并從中選定中標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二、什么情況可以邀請招標?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30號令)、《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的相關規定,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
(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并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但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批準。
三、邀請招標的優缺點
優點:
邀請招標可以按照項目需要和市場供應,有針對性的從已知了解的潛在投標人中,選擇具有與項目匹配的投標人來參與投標活動,也有利于各投標人之間公平競爭,通過嚴謹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達到招標目的。工作量與招標費用相對來說也會少很多,既省去了繁瑣的程序又節約了時間,可以達到較好的招標效果。
缺點:
邀請招標和公開招標相比,投標人數量比較少,競爭的開放度不夠。招標人選擇邀請對象前就已經知曉投標人信息,也會損失應有的競爭效果,得不到最適合的投標人和競爭效益。有些招標人甚至會利用邀請招標之名,行虛假招標之實
投標保證金是指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向招標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額表示的投標責任擔保。其實質是為了避免因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隨意撤回、撤銷投標或中標后不能提交履約保證金和簽署合同等行為而給招標人造成損失。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
一、投標保證金的形式
1、現金
對于數額較小的投標保證金而言,采用現金方式提交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但對于數額較大(如萬元以上)采用現金方式提交就不太合適了。因為現金不易攜帶,不方便遞交,在開標會上清點大量的現金不僅浪費時間,操作手段也比較原始,既不符合我國的財務制度,也不符合現代的交易支付習慣。
2、銀行匯票
銀行匯票是匯票的一種,是一種匯款憑證,由銀行開出,交由匯款人轉交給異地收款人,異地收款人再憑銀行匯票在當地銀行兌取匯款。對于用作投標保證金的銀行匯票而言則是由銀行開出,交由投標人遞交給招標人,招標人再憑銀行匯票在自己的開戶銀行兌取匯款。
3、銀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對于用作投標保證金的銀行本票而言則是由銀行開出,交由投標人遞交給招標人,招標人再憑銀行本票到銀行兌取資金。
銀行本票與銀行匯票、轉帳支票的區別在于銀行本票是見票即付,而銀行匯票、轉帳支票等則是從匯出、兌取到資金實際到帳有一段時間。
4、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可以支取現金(即現金支票),也可以轉帳(即轉帳支票)。對于用作投標保證金的支票而言則是由投標人開出,并由投標人交給招標人,招標人再憑支票在自己的開戶銀行支取資金。
5、投標保函
投標保函是由投標人申請銀行開立的保證函,保證投標人在中標人確定之前不得撤銷投標,在中標后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如果投標人違反規定,開立保證函的銀行將根據招標人的通知,支付銀行保函中規定數額的資金給招標人。
投標保證金應用投標貨幣或另一種可能自由兌換的貨幣表示,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種形式:
(1)由一家在買方本國的或國外的信譽好的銀行用招標文件提供的格式或買方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銀行保函或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其有效期應超過投標有效期二十八(28)天;
(2)銀行本票、保付支票。
二、投標保證金的作用
1、對投標人的投標行為產生約束作用,保證招標投標活動的嚴肅性。
招標投標是一項嚴肅的法律活動,招標人的招標是一種要約邀請行為.投標人作為要約人,向招標人(要約邀請方)遞交投標文件之后,即意味著響應招標人發出的要約邀請。在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至招標人確定中標人的這段時間內,投標人不能要求退出競標或者修改投標文件;而一旦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作出承諾,則合同即告成立,中標的投標人必須接受,并受到約束。否則,投標人就要承擔合同訂立過程中的締約過失責任,就要承擔投標保證金被招標人沒收的法律后果.這實際上是對投標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一種懲罰。所以,投標保證金能夠對投標人的投標行為產生約束作用,這是投標保證金最基本的功能。
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彌補招標人的損失。如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百分之二。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2、督促招標人盡快定標
投標保證金對投標人的約束作用是有一定時間限制的,這一時間即是投標有效期。如果超出了投標有效期,則投標人不對其投標的法律后果承擔任何義務。所以.投標保證金只是在一個明確的期限內保持有效.從而可以防止招標人無限期地延長定標時間,影響投標人的經營決策和合理調配自己的資源。
3、從一個側面反映和考察投標人的實力
投標保證金采用現金、支票、匯票等形式,實際上是對投標人流動資金的直接考驗。投標保證金采用銀行保函的形式.銀行在出具投標保函之前一般都要對投標人的資信狀況進行考察,信譽欠佳或資不抵債的投標人很難從銀行獲得經濟擔保。由于銀行一般都對投標人進行動態的資信評價.掌握著大量投標人的資信信息,因此,投標人能否獲得銀行保函,能夠獲得多大額度的銀行保函,這也可以從一個側面反映投標人的實力。
三、投標保證金的遞交時間
投標保證金的遞交時間,應開標前以有效形式遞交保證金,開標前的時間很充裕,從知曉采購信息開始,一般到采購截止日都會有一段時間,招標采購為20天以后,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單一來源幾種采購方式,從采購公告發布之日到采購當天也會有一個時間段。
所以對投標保證金交納的時間要求只能是截止到開標時間截止前的時點。
其三十六、三十七條的規定,就是為了使政府采購規范化管理,從而最大限度的減少政府采購的投標成本。供應商現場遞交的投標保證金的風險,只能靠招標采購機構的前期服務來解決,召開現場答疑會作為工作重點進行提醒,購買招標文件時提醒,進行現場或電話咨詢等等。
四、投標保證金的遞交形式
投標保證金的遞交形式多種多樣,但是哪一種更安全可靠、簡便易行呢?《辦法》三十七條規定:“投標保證金可以采用現金支票、銀行匯票、銀行保函等形式交納。”我們對交納投標保證金的形式逐一分析,現金,是我們經濟交往中常用的交易方式,但是作為投標保證金的遞交形式有很多弊端。
五、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
投標有效期是以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為起點,以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時間為終點的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內,投標人必須對其遞交的投標文件負責,受其約束。而在投標有效期開始生效之前(即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投標人(潛在投標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投標、對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甚至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文件;在投標有效期屆滿之后,投標人可以拒絕招標人的中標通知而不受任何約束或懲罰。
如果在招標投標過程中出現特殊情況,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招標人無法完成評標并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則在原投標有效期期滿之前招標人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在原投標有效期期滿之后失效,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本身也有一個有效期的問題.如銀行一般都會在投標保函中明確該保函在什么時間內保持有效,當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必須大于等于投標有效期。2011年的國務院第183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26條明確了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六、投標保證金的退還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30號令)》第五十六條規定:第六十三條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五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投標保證金的利息歸屬
投標保證金無論退還的多么及時,有中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在帳上,總會產生一定的利息,一些工程項目需要一定的時間才能完成,協議供貨的中標供應商,投標保證金要存放在采購單位的帳上整整一個協議期(一般為1年不等)由此也會產生相當的利息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這些利息收入應當返還給投標方。
八、投標保證金的沒收
根據規定,投標人應提交規定金額的投標保證金,并作為其投標書的一部分。
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將在買方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日內退還。但是,下列任何情況發生時,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1、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
2、中標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能:
(1)根據投標人按規定簽訂合同或按規定接受對錯誤的修正;
(2)根據招標文件規定未提交履約保證金。
3、投標人采用不正當的手段騙取中標。
九、投標保證金的具體實施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招標文件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投標保證金條款,而且該條款也成為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的資格要求,供應商的投標文件如果沒有對采購文件中的投標保證金條款進行響應,必將導致投標無效。
投標保證金收取是為了保證招投標活動正常有序,以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潛在投標手段,對供應商有一定的約束力,但絕對不是主要約束力,對中標后毀約或投標過程中的不良行為的處罰,其實有更嚴厲的制裁手段,如18號令所規定的“列入黑名單,取消1~3年的政府采購參與權”,這是投標保證金所不具有的制約力度。
十、投標保證金的管理
投標保證金的管理讓招標采購單位“摸著石頭過河”,沒有統一、嚴謹的模式可供參考。而停留于規章這一法律效力層面上的文件,由于描述得過于模糊,缺乏實用及執行效力,則顯得投標保證金的法理深度不夠厚重,無法可依。因此要從規范采購程序,約束采購行為的角度,盡快對投標保證金提交的程序、數額、時限、支付及返還方式、接收人、管理人、相關責任追究罰則等方面加強統一的法律規范,要增強投標保證金的法律效力,讓招標人和投標人有法可依,有據可憑,有章可循,使投標保證金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有關投標保證金的相關法律法規就要盡快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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