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的定義是多少歲(勞動法關于童工的界定)
近日,一家連鎖性飲品店因違法使用童工被罰款1.25萬元引發熱議。何為童工呢?為何要禁止使用童工?非法使用童工有何后果呢?京小槌為您解答。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正處在成長發育時期,身體各種機能和心智尚不成熟,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進義務教育制度的實施,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我國出臺并修訂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勞動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禁止招用童工。
何為童工?
童工,指未滿16周歲受用人單位招用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的少年兒童。
《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均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所以,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是使用童工行為。此情形下,因受雇方不符合主體資格條件,用人單位與童工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
審判實踐中發現,保安公司、餐飲公司、快遞公司等勞動密集型企業存在違法使用童工的問題居多。未滿16周歲的青少年利用寒暑假,以勤工儉學名義進行的有償性務工,也構成前述的非法用工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招用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行為都屬于使用童工。考慮到文藝、體育等工作的特殊性,《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明確,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應保障被招用的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實踐中常見的兒童演員不屬于使用童工。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學校、教育培訓機構依法組織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進行不影響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實踐勞動、職業技能培訓勞動,不屬于使用童工。
招用童工有何法律后果?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如果放任用人單位招用童工,高強度的工作模式、過長的工作時間、荒廢學業等問題就會嚴重損害未成年的身心健康,從而成為社會發展的隱患。基于此,我國規定招用童工的用人單位將承擔如下責任:
民事責任:童工雖然因主體資格欠缺不能繳納社會保險,但是如果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非法招用單位應當給予一次性賠償。《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三條規定,一次性賠償包括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童工勞動能力鑒定之后確定。如果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規定,雇傭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行政責任:《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從重處罰。基于此,飲品門店遭到罰款。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七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京小槌提示,用人單位要嚴格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信息,確定員工實際年齡,避免招用未成年員工。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
招用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員工,應注重對該類員工的入職培訓、法治教育和安全管理,防止未成年員工之間因口角、爭執升級而引發故意傷害、聚眾斗毆等案件,加強對未成年員工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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