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刑責年齡下調至12歲(最低刑責年齡下調,是懲戒也是保護)
2023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該修正案將從2023年3月1日起實施。
近些年來,一些低齡未成年人實施的惡性犯罪案件見諸媒體,對被害人造成嚴重傷害,但由于能夠借助“年齡優勢”逃避懲罰,引起社會輿論的強烈不滿。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是立法機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的積極作為,值得點贊。
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確定是復雜的工作,不只是受極端個案的推動。從較長的時間跨度來看,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并非一成不變,而是受一個國家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狀況、未成年人成長規律及各類犯罪狀況等多方面因素制約。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影響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各個因素發生了變化,對其進行適時修改是科學立法的應有之義。下調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既是矯正犯罪的需要,也是保護受害人正當訴求和利益的需要,可以讓“未成年”不再成為刑罰領域的免責金牌。由于未成年犯罪的對象往往也是未成年人,下調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有利于強化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當然,下調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并不意味著把“懲罰”視為目的。對犯罪的未成年人仍應依法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做到既不能“一放了之”,也不能“一關了之”。同時,要統籌考慮做好相關法律法規銜接的問題,通過更加完善的制度設計,運用教育和懲治的兩種手段,在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時,讓更多未成年人受到教育,從小就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使法治社會建設的根基更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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