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許可辦理的前提條件及有效期

一、辦理施工許可證應滿足的前提條件:

1、已經辦理該建設工程的用地批準手續;

2、已發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以及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二、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領施工許可證。有效期為自領取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

1、因故不能開工–可以申請2次延期,每次順延3個月;

2、開工后中斷施工–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

3、中止施工滿1年的復工前–報發證機關核驗開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