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量刑情節是什么意思(酌定量刑情節是什么意義)
量刑情節是司法機關根據刑法和實踐中總結,針對具體個案裁判量刑中重要的參考因素,如何正確的適用量刑情節在司法實踐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是一個重大的現實問題。按照最高法量刑指導意見,量刑的具體步驟:第一步,根據具體犯罪構成事實選擇對應的法定刑,并確定相應法定刑幅度內的量刑基準;第二步,適用反映社會危害性的量刑情節以確定報應刑;第三步,適用反映人身危險性的量刑情節在報應刑幅度內對刑罰進行調節,進而確定宣告刑。
近年來對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罰現象,老百姓抱怨很多,嚴重影響了司法的公信力,長久極大削弱人民對司法工作共同體包括法官,檢察官,警察,律師等司法工作者的信任,而這種現象背后的部分深層次原因之一就是量刑情節影響量刑的無序化狀態。那么我過刑法和司法實踐中有哪些法定量刑情節和酌定的量刑情節呢?
法定量刑情節
法定量刑情節,指刑法明文規定的情節,包括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規定的情節。
【應當免除】:中無損 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
【可以免除】:輕且首 犯罪較輕且自首的。
【應當減輕】:中有損 造成損害的中止犯。
【可以減輕】:坦避重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應當減輕或者免除】:防衛過當;避險過當;脅從犯。
【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外,賄,大功
外已罰 第十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立大功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賄重大 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在前面的前提之下,其中后面還有這些的..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從犯。
【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預備犯。
【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未成年,老人過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的犯罪;已滿75周歲的人過失犯罪。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老故,未唆,精,女,賄,自,功
【老人故】第十七條之一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未】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唆】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精】第十八條第三款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首】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或功】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揭發還必須是揭發其他類犯罪,揭發同案犯的不是立功。
【賄交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女讓歸】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不得判處死刑】: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與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且未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人。
【應當從重處罰】: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猥褻兒童的(刑法修正案11進行了列舉式細化);累犯。
【可以從輕處罰】 坦,巨,娃
【有坦白】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巨貪悔】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款 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可以從輕處罰;
【娃讓救】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
酌定量刑情節
酌定量刑情節,又稱裁判情節,是指刑法沒有明文規定,根據立法精神從審判時間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反映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度,在量刑時酌情使用的情節。
酌定情節是多種多樣的,概括起來,常見的酌定情節:主要有以下幾種:
【犯罪動機】:犯罪動機不同,反映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不同。一般來說,犯罪動機卑鄙惡劣的,其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性及改造的難度也大,處刑應重些。
【犯罪手段】:犯罪手段殘酷、狡猾的程度不同反映出犯罪人是否具有犯罪的經驗和對社會的仇視程度,說明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也有所不同。
【犯罪的時間地點等當時的環境和條件】:相同類型的犯罪在不同的政治、經濟形勢和社會治安情況下發生,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大不相同。比如,在自然災害時,搶劫、盜竊、搶奪救災物資的犯罪,其社會危害程度比平時的一般犯罪危害要大。對這些因素在量刑時,必須考慮斟酌刑罰的輕重。
【犯罪侵害的對象】:侵害對象的具體情況不同,其社會危害性也有差異。如挪用救災救濟款物,比挪用一般的公款危害更大,因此處刑輕重也應有所不同。
【犯罪所造成的損害結果】:作為非構成要件的損害結果的大小,是量刑輕重的重要根據。例如,同是侵占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犯罪,有的接近數額巨大,但有的只是剛剛超過數額較大的標準,而有的則因侵占他人財物,導致被害人生活困難而自殺身亡,結果的不同顯然對刑罰的輕重有重要的影響。
【犯罪人的個人情況和一貫表現】:犯罪人的個人情況和一貫表現是與犯罪有關的思想和行為的表現,而不是犯罪人的個人出身情況,職業甚至政治面貌等。
【犯罪人犯罪后的態度】:除法定情節以外,行為人是否積極實施挽救行為以防止結果的發生,是否積極退贓,是否主動賠償損失,均能表明其悔罪程度,主觀惡性如何,對此情節在量刑時應當適當加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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