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新聞中說xxx獲得國家賠償,你是不是也好奇是什么事,可以讓國家賠償?怎樣才能擁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今天我們一起來看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后文簡稱《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解讀一下為什么會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法條展示】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法條分析】

一、侵害行為的主體是誰?侵害行為有哪些情形?

侵害行為的主體只有是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時,才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的可能性。如果是普通民眾實施的侵害行為,只能通過民事侵權的救濟途徑獲得賠償,例如協商、民事訴訟等途徑。

侵害行為是否有限制呢?當然有,不是任何一種情形都屬于國家賠償的范圍。只有《國家賠償法》中規定的情形,才可以是本法中所稱的可能獲得賠償的侵犯權利的行為。

二、什么情況下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國家機關和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的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時,被侵害人才有取得國家賠償的可能性。所以,只有職務行為造成的損害才可以,若非職務行為,只能通過民事侵權的途徑維護權益。但是什么是職務行為什么是個人行為呢?我們一起通過一個例子來辨認一下。小王是一名城管,在一天上班時發現城南有小攤販正在擺攤賣東西,于是小王讓小攤販離開,因為這里不允許擺地攤。小攤販仍在繼續售買,小王急了,踢翻了小攤販的三輪車并對小攤販拳打腳踢。在這個事件中,職務行為是小王勸說小攤販離開,因為城管的一項職責就是城市道路上沒有違法違規擺設的攤點,保持道路整潔。踢翻三輪車并毆打小攤販的行為是職務行為嗎?當然不是!沒有任何一項規定賦予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打人、毀壞公民財產的權力。所以如果因為小王讓小攤販離開的行為造成了小攤販損害,小攤販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但是踢翻三輪車和毆打行為是小王的個人行為,只能通過民事賠償解決。

三、侵犯權利需要達到什么程度?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才取得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若沒有造成損害,則無法獲得申請賠償的權利。很多人疑惑了,怎么都侵犯我的權利了,還能不造成損害?當然可以啊。警察在追小偷的過程中,發現了停在你身邊的自行車,于是騎著你的自行車追到了小偷。此時警察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使用了你的自行車當然侵犯了你的權利,但是卻沒有對你造成損害,故你不能要求賠償。

想要申請國家賠償前,也要仔細查看以上條件自己是否符合,以上條件缺一不可,任何一個不滿足都無法取得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