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到一定年齡,立法擬制為沒有刑事責任能力。我國刑法對于行為人的年齡進行了劃分,確定了各個年齡段的責任范圍和處罰方式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由此可見,我國刑法將人分成五個年齡段

14周歲以下,屬于不負刑事責任年齡段,對任何犯罪均不負刑事責任 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屬于相對責任年齡段,只對法定8種犯罪負刑事責任,且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屬于從寬處罰年齡段,對所有犯罪都負刑事責任,但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18周歲以上不滿75周歲的,屬于完全責任年齡段,對全部犯罪都負刑事責任,不因年齡獲得從寬處罰 75周歲以上的,屬于從寬處罰年齡段,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但是我們要看到,以上只是法律的擬制和推定,事實上具體到每一個個體,其辨認和控制能力是各不相同的,有些不滿14周歲的人,也可能心智非常成熟,身體非常強壯。有些7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身心健康程度也會超乎常人。但是法律必須作一個剛性的規定,實踐中在從寬幅度上可以適當地進行壓縮限制。

另外需要指明的是,刑法關于責任年齡的表述,一律使用的是“周歲”,也即是實足年齡,且從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也就是周歲當天還不算達到周歲,例如某甲2000年1月1日出生,那么2023年1月2日零時以后才滿14周歲。

對于行為人年齡的認定,主要依靠戶籍登記材料,如果有其他證據證明戶籍登記信息不準確的,要尊重客觀事實,例如出生證明與戶籍登記不一致,則應以出生證明為準。如果無法查明的,應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來認定。實踐中司法機關采取骨齡鑒定的做法,作者認為只能作為一個依據,因為有時候骨齡鑒定結論只能測量出一個年齡區間,不能確定具體年齡,因此只能作為輔助性的參考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