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是什么罪)
思考路徑 具體內容 法律依據 刑事拘留對象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符合情形(見注解),可以先行拘留。 《刑事訴訟法》第82條 提請批準逮捕
(最長30天)
拘留后24小時內,應當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立即釋放。 第86條 認為需要逮捕,應當在3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可延長1-4日;對于流竄、多次、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長至30日。 第91條第一、二款 審查決定逮捕(最長7天)
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7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刑事訴訟法》第91條第三款
不批準逮捕的。立即釋放;需要繼續偵查的,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注解:
①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③ 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④ 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 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 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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