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標類地產,最主要的還是土地問題, 大家都知道我們國家的土地是二元制,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國有土地就不用說了,都寫在《土地法》里面。今天我們主要聊聊集體土地變遷,這個小產權和舊村舊改用地里重要的一個基礎。

我國農民土地總體來說經歷三個時期,從封建地主階級所有制,再到農民土地所有制,最后是集體所有制。 封建地主階級所有制,簡單點理解就是解放前的土地,就是封建地主階級所有制的,農民基本上沒有自己的地的。這個不說了,我們直接從農民土地所有制開始,聊一聊我國農民土地所有制是如何演變成集體所有制的。

新中國農民土地變遷主要有五個階段:

一、農民土地所有制1949~1958年(特征:農村土地屬于農民私有)

二、農業互助工作組1950~1953年(特征:農村土地屬于農民私有)

三、農業合作社1954~1958年 (特征:開始集體嘗試,農村土地按份共有集體制)

1、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土地所有權歸農民)

2、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按份共有的集體土地所有制)

四、人民公社,集體化正式全面推行 1958~1979年 (特征:農村一切土地歸集體三級所有)

五、家庭聯產責任承包制 1982年至今 (特征: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開)

一、農民土地所有制1949年~1958年

1950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正式規定:實行農民土地所有制,土改完成后,由人民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并承認一切土地所有都自由經營,買賣及出租其土地的權利。土地改革制度以前的土地契約,一律作廢。 《土地法》的實施正式宣告,我國農村土地正式由封建地主階級所有制向農民土地所有制轉變。 從此人民翻身作主,有了屬于自己的田地,這就是我們熟知的,打土豪,分田地的年代。

50年代,深圳南嶺村的房產土地所有證

打了土豪,分到了田地!并不意味就此可以安居樂業了,里面還有很多的問題存在,比如缺少農具、耕牛、實際勞力少、等等問題……。 不過這種小問題難不住聰明的勞動人民,于是這個時候互助組就出現了

二、互助組(農民土地所有制)1950~1953年

這個互助組,你可以理解為農忙鄰居之間的相互幫忙。 這個相互幫忙還分兩種情況,第一個叫臨時互助組,一般來說就是幾個鄰居,或者幾個關系好一點的人家在農忙的時候,組織一下相互換工幫忙,農忙過了就完事了。 另外一種情況常年互助組,這種互助組要比臨時的互助組人多一些,也比較固定,除了農忙相互幫忙以外,其他的水利副業什么的,都會合作,且他們之間還會有一些簡單的生產計劃和分工。

這幾年間農民因為有了自己的地,又大家相互幫忙,所以干勁十足,糧食產量自然也就翻倍上漲。據歷史數據統計,1952年全國糧食產量比1949年增長了55.5%,棉花產量比較1949年增長193.7%,比歷史最水平增加了53%(國家統計局1983年數據)。然而好景不長,新的問題隨之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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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史料記載:那些沒有勞力耕地的老人,生病在床的寡婦,基本是靠著互助組的鄉親替她們耕地種作的。還有一些,完全是靠著互助組的鄉親把糧食借給他們過日子的;互助組本來就是自愿互助,長久如此,人家肯定不干啊。因此,那些勞力弱的,孩子多的,生活窮困的,不愿意勞動的,他們都想著把手里的地賣了。而勞力強的,富裕的農民想發家的,又把窮人的土地買到自己手上來……,土地又往富人一邊流,如果任其下去,還是會窮的更窮,富的更富啊。 如何避免再回到貧富兩極分化的路上呢?在當時提出的辦法就是:集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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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體化最初嘗試:農業合作社1954~1958年

1、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土地所有權歸農民)

2、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按份共有的集體土地所有制)

1、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土地所有權歸農民)

也叫土地合作社。簡單說的就是:農民以土地入股,統一經營;耕畜與大中農機具等生產資料歸社統一使用;社員參加社內勞動。 這一個時期土地所有權還是歸農民所有,入股根據農民完全自愿和互利的原則,同樣也可以根據自愿的原則退股! 除了土地和農業設備入股外,勞動力亦可以當作重要的生產資料入股。(勞力力入股分紅高于土地入股)為后期高級社“取消土地分紅”埋下伏筆“

2、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按份共有的集體土地所有制)

高級社基本上都是由初級社升級而來。這個時期土地、大型農具、畜牧等生產資料由農民私有制變為農民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住房、宅基地等生活資料還是歸農民個人所有)。這個集體所有的性質很明確,是按份共有,說白了就是,加入高級社之后,就和其他入社的農民共同享有集體土地所有權。按照“各盡所能,按勞分配,不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的原則在社員之間分配。在說初級社的時候,我們說過了因為取消了土地分紅,按勞力分配,這個看似公平方法在當時產生了很多不公平,所以在各地都引發不少退社的風波。 接著時間來到了1958年,這一年發生了一件事情,這件事兒直接把集體化推向高潮。

生產合作社–圖片來源網絡 生產合作社–圖片來源網絡

四、人民公社,集體化正式全面推行(1958~1979年)

1958年,因為特殊的歷史背景正式在全國全面推行人民公社化。 人民公社土地實行三級所有制,即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三級所有,三級管理。 在農業合作社體制下,農民只需把作為生產資料的農用地交給合作社集體管理,私有的房屋和宅基地依然還是私有的。然而人民公社卻要求社員,應將包括土地在內的一切公有財產交給公社,多者不退,少者不補,在已經基本實現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基礎上,社員轉入公社,應該交出自留地、并且將私有宅基地、牲畜、林木全部轉為公社所有,個人僅可以留少量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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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農業合作社是自愿參加可自愿退出,那么人民公社則是帶強制性的。 至此,中國所有農村土地正式歸屬人民公社集體所有!有些地方連那最后5%自留地的經營權都收歸公社了! 在人民公社近二十年間,發生了好些事兒,以致農業生產遭到嚴重破壞,直到1978年冬天,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18位農民簽下“生死狀”,將村內土地分開承包。這事件推動了農民土地新一輪的改革。

1981年,部分“大包干”帶頭人在茅草屋農舍前合影(資料照片,新華社發)

五、家庭聯產責任承包制 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開1982年至今

1982年農村正式全面改革,這次改革主要是將土地產權分為所有權和經營權。所有權仍是集體所有,經營權則由集體組織按戶均分包給農戶自主經營。同年,82年憲法還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除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這就是農民土地集體化的過程,雖然農村土地都歸屬集體經濟組織了,但集體經濟組織也只能是管理而已。在征地等土地歸屬變動的時候,還是要全體村民投票表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