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于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釋(審理交通肇事罪若干問題的解讀)
據新聞報道,8月10日,在浙江寧波,某品牌新能源汽車在高架橋上將一男子撞飛的視頻引起全網熱議,肇事車主使用該車輔助駕駛功能行車,相關系統未能識別障礙物,再加上車主分神,導致慘劇發生。如確實存在車主重大過失,導致一人死亡,事故責任認定車主為主要責任以上,該車主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一、關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3號)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同類案例
2023年2月20日9時許,被告人潘某駕駛車號為粵A×××××小型越野客車搭載被害人賈某沿廣昆高速公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期間,被告人潘某使用定速巡航和車道偏離糾正系統模式駕駛車輛,當行駛至50KM+255M處時,與被害人莫某1駕駛的道路養護作業車輛粵M×××××輕型貨車發生碰撞后,向前滑行時碰撞正在作業的被害人陳某、李某,造成被害人陳某、李某死亡、被害人莫某1、賈某受傷及兩車和路產損壞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潘某案發后報警并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潘某具有自首、愿意接受處罰、已賠償被害人及其親屬的損失并取得諒解的從輕、從寬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2023)粵1204刑初95號)
輔助駕駛系統,尤其是部分車型宣傳的自動駕駛系統,還難以滿足復雜道路安全行駛的需要,車輛必須得掌控在駕駛員自己手上才最放心。如果遇到類似事故,一定要第一時間報警及叫救護車,首先營救傷員,后續配合調查,并盡力賠償受害人損失,這樣才能取得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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