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法院強制執行會抓人嗎(欠錢還不了法院強制執行會抓人嗎)
雖然并不是所有欠錢不還的人都是在耍賴,但其中有相當一部分人是有錢故意不還,對這類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當然是可以的,也是應當的,更是必須的。
當一案件已經獲得勝訴,已經進行強制制造環節,對方還不愿意配合執行,拖延不還錢,是完全可以對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手段的,包括司法拘留、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雖然對被執行人采取強制的人身自由措施已經有法可依,但在實踐中,上千萬的失信人員中被真正采取這些措施的也就幾百上千人,說明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來促進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并沒有被廣泛使用。
這是為什么呢?
根據公開的失信人員登記信息,其中有失信條數就有數千萬,這其中存在一人涉及數條甚至數百條的的情況,平均下來失信登記系統登記的失信人員也在幾百萬左右。
但這幾百萬的失信登記人員,其中還有很大一部分是創業精神很強,但由于外部經濟環境因素、市場因素、突發因素等導致其經營出現了問題,因而償還不了債務,而被登記在案的“老賴”,他們本身并不是有錢不還,而是無錢可還。
而對這類人,從人情角度是可以理解的,其實本身并不想發生這樣的局面,在他們沒錢可還的時候,其行為并不符合法律上所說的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判決,而是無力履行這些判決和裁定。
那么他們就不可能去采取司法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責任這些限制人身自由的懲戒方式,特別是追究刑事責任,在法律上至少需要他在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的,他沒錢我們并不能說他是故意沒錢,就不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當然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對那些有錢故意不還的,是否應該加大抓人力度呢?
我們都知道,欠錢不還屬于民事經濟糾紛的范疇,很難將其與刑事犯罪或者觸犯行政法相聯系。但是,有些惡意拖欠債務,還故意轉移、隱藏資產的人決不能有任何同情之心,對他們是否應該加大打擊力度,想辦法將其抓起來呢?
畢竟,當一個人失去人身自由后,他的親屬們都會著急,會更為重視他存在的問題,也愿意為了讓他恢復自由而付出金錢,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促進還錢的節奏,讓他們快速的履行。
這樣看來,抓人對那些拒不履行生產的判決和裁定的人來說,是一個行之有效且立竿見影的懲治方式,甚至可以說對老賴是最有力的打擊手段,能在法律上形成較大的約束力。
但司法實踐中卻又面臨著較多的難題!
現實是經濟高度交融和交通高度發達,人員高度流動的信息時代,一個人的行蹤在一天之內甚至可以跨越幾個國家,如何找人是一個很令人頭疼的事情。
即使是被采取了限制高消費的人員,雖然并不能坐飛機、坐高鐵,但開個車跑上幾天都很難查詢到他的行蹤,這是基于法院能使用的管控手段來說,與抓犯罪嫌疑人能動用的資源和手段是有差別的。
而要求申請對執行人拘留,往往需要申請人先找到被執行人,法院再出手去拘留,而對申請人來說,弱小又無助,想要找到一個人談何容易。
即使找到了被執行人,假如他在千里之外,又怎么要求法官跨越千里前去抓人呢?而且抓回來可能就是拘留十多天,路上要耗費的資源和人力成本遠超能獲得的結果,更何況他們還有更多案件要處理,不可能把所有精力放在一個人的身上。
而且找到了被執行人,還要找他拒不履行的理由,就要找他轉移和隱藏財產的線索和證據,不然真正拘留了還可能涉嫌過度使用懲戒措施,反倒因此導致投訴和追究工作失職的責任,所以從實踐來看,大多法官居應當是不太愿意拘留被執行人。
那么就真的拿這些老賴沒有辦法了嗎?
既然法律有規定于此,那么對拒不履行生效的判決裁定的人,法院自然有一套程序判斷是否適用拘留。
比如他們在收到法院傳票后,不去申報財產情況,同時不配合執行,還存在轉移財產等情況,這些證據其實可以證明被執行人有財產拒不履行,法院不僅可以直接將其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也完全有理由抓人拘留的。
對那些金額巨大,社會影響巨大的案件,對那些轉移財產或者故意妨礙強制執行的人,在采取了一系列的懲戒措施和動態管控后,仍然違法的,當收集到足夠的證據后完全可以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結語
就目前的大環境來看,在強制執行階段,許多債務面臨著三角債,多角債務關系,確實很難獲得有效地執行。
所以就需要申請人主動,積極地提供財產線索給執行法官,從而獲得履行。申請人一定要積極認真對待,想盡一切辦法去獲得有用的信息,畢竟這是自己的事,大多數力量還是要自己出,最后的好處也是自己的,靠外人畢竟不可能做到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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