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裝合同

甲 方:

注冊登記號: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注冊登記號: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甲方因業務需要,由乙方負責安裝 ,雙方經過自由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安裝的項目名稱和地點

項目名稱: 項目地點:

第二條 安裝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

安裝的產品名稱、規格和數量符合附件中的規定(此部分可以在合同附件中顯示)

第三條 合同金額及結算支付

本協議總金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 圓)。雙方確認,除本協議總金額外,甲方就本協議向乙方任何額外費用。 甲方第 種方式,并按一下約定安排付款:(1)現金;(2)支票;(3)轉賬。 在本協議生效后 個工作日內支付協議總金額的 %,即人民幣 .元(大寫: 圓)。 在 后 個工作日內支付剩余的協議金額。 乙方別在收到上述款項所規定金額后 日內向甲方前述各款金額的正規稅務發票。 雙方的賬戶信息如下:

甲方:

開 戶 行:

賬戶名稱:

賬 號:

乙方:

開 戶 行:

賬戶名稱:

賬 號:

第四條 完成安裝的期限

本合同項下的安裝工程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第五條 安裝的質量要求

本合同項下的安裝工程應符合 的要求。

第六條 安裝的安全責任

乙方應確保規范、安全的完成合同中約定的安裝內容,安裝過程中如果發生人身、財產的損害事故的,乙方自行承擔全部責任或者損失,與甲方無關。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一項條款均被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如乙方按本協議完成服務的,應向對方支付相當于協議總金額的 %的違約金;甲方有權直接從應支付的相應協議金額中扣除,并有權解除本協議。如甲方要求乙方繼續履行本協議義務,則乙方應在甲方要求的時間內完成工作。 如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按協議規定向乙方支付協議金額,每遲延一天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相當于延期付款額 %的違約金。 如因一方行為侵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該方應負責處理并承擔所有責任。因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協議變更及解除

乙方在距工作開始 日之前沒有完成準備工作的,或者在距工作開始 日之前沒有證據表明乙方能夠提供履行協議所需要的條件的,或者甲方有證據證明乙方不能適當履行義務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甲方認為本協議不必履行時,甲方可以在向乙方支付協議金額百分之 ,即人民幣 元(大寫 )的補償金后解除本協議。 乙方工作開始前,如因不可抗力、國家法律政策變化等原因造成本協議不能如期履行的,經過甲方書面確認后可延期。甲方不同意延期的,雙方應當解除協議;解除協議時,乙方應當返還甲方已經支付的款項,但甲方可以在該款項內扣除為工作籌辦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甲方有權在事先通知乙方的情況下,改變工作的時間和安排。因此給乙方造成額外支出或延誤工作籌辦時間的,甲方應給乙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和適當的補償。

第九條 不可抗力

本協議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預知、無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戰爭或商事慣例認可的其他事件。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的過程中遇到障礙或延誤,不能按規定的條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滿足下列所有條件,不應視為違反本協議: 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前受阻方不存在遲延履行相關義務的情形; 受阻方已盡最大努力履行其義務并減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對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的十五天內提供有關該事件的書面說明,書面說明中應當包括對延遲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協議的原因說明。 不可抗力事件終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并應盡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應可延長履行義務的時間,延長期應當相當于不可抗力事件實際造成延誤的時間。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持續達三十日或以上時,雙方應根據該事件對本協議履行的影響程度協商對本協議予以修改或終止。如果一方發出書面協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內雙方無法就此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權解除本協議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 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

本協議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簽署、修訂和終止以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 法律。 因本協議引起或者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以協商方式解決。協商應在一方向另一方送達關于協商的書面要求后立即開始;如果十日內雙方未能通過協商解除爭議,的則雙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因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解決。 因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 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其他有權機構強制執行。除非仲裁裁決有不同規定,敗訴方應支付雙方因仲裁所發生的一切法律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 訴訟或仲裁進行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的部分外,本協議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應繼續履行。 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協議通知與送達條款送達與仲裁或強制執行仲裁裁決有關的傳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協議通知與送達條款中得任何規定均不應影響一方以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送達上述傳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權利。 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無效的,本條依然有效。

第十一條 附件條款

協議附件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協議附件與協議正文有沖突,以協議正文為準。

第十二條 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下列條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自雙方蓋章或有權簽字人簽字;

第十三條 其他

協議完整性:本協議包括所有附件及對本協議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項書面補充、修訂或變更。一俟生效,本協議對協議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協議項下各項交易達成或形成的任何口頭或書面的協議、備忘錄或其他任何文件。 可分割性: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在任何司法管轄區不合法、無效或無法強制執行或成為不合法、無效或無法強制執行,其不應影響: 本協議任何其他條款在該等司法管轄區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或 本協議的該等條款或任何其他條款在其它司法管轄區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 法律變化:如因適用法律、法規發生變化導致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失效、違法或無法執行,雙方將立即進行協商,對本協議的相關條款進行修改和補充。 協議修訂:本協議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需對本協議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補充,須由雙方以書面做出方為有效。修改或補充文件與本協議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補充文件為準。 如協議一方為法人,本協議簽署前,該方應向對方提供其授權本協議簽署人代表其簽署本協議的授權文件。 本協議將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并且各方之間的所有付款和索賠已結清。 本協議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為簽字處)

甲方:【】(蓋章)

(簽字)

有權簽字人:【】

年 月 日

乙方:【】

(簽字)

有權簽字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