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只能單獨使用,不可以疊加,而附加刑既可以單獨也可以附加。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

一、管制:對犯罪分子不進行關押,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的一種刑罰,通常是當地的司法部門進行管制。期限是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的不超過3年。對于先行羈押的折抵是,判決之前羈押的,羈押一日抵管制兩日。

二、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進行勞動改造的刑罰。刑期是1—6個月,數罪并罰不超過1年。

三、有期徒刑:在一定的時期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對其實行一種強制改造的刑罰。刑期是半年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刑期總和可以超過15年,但是刑期總和不超過35年的,實際判罰最高不能超過20年;刑期總和超過35年的,實際判罰最高不能超過25年。

四、無期徒刑:剝奪犯罪分子的終身人身自由,對其實行一種強制改造的刑罰,刑期是從判決之日起算到無期。判前羈押不可折抵。

五、死刑:剝奪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的生命的一種刑罰,對于不適用于死刑的犯罪分子有: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審判時年滿75周歲的人,極其嚴重的除外。死刑分緩期執行和立即執行,立即執行的需要最高院審核,死緩需要高級法院審核。對于死緩,兩年內無故意犯罪的可以判無期,有重大立功的可減為25年,對于故意犯罪態度惡劣的,可報請最高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未執行死刑的,死緩的刑期需要重新計算,并報最高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