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同居多久,對于對方的個人財產均無法要求分割,同居期間構成的共有財產,在解除同居關系時可以請求依法分割。

在1994年2月1號之后,事實婚姻已經不被法律和社會認可,因此不管雙方同居多久都不會被認定為成立事實婚姻,亦不能認定雙方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同居期間免不了財產混同,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應適用《民法典》等法律有關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1)工資、獎金;(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系后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財產,都不屬于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當然歸雙方共同共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有財產。

總之,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共同生活,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一律認定為同居關系,同居期間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提示:對于同居期間登記在一人名下的財產,不能簡單認定為個人財產,同居期間購置不動產的,產權即為該登記名義人所有,也應考慮到雙方的出資情況。在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應根據對共同財產的貢獻大小,出資比例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考慮,妥善處理,這主要是出于公平原則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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