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死人保險理賠嗎,坐牢嗎(酒駕撞死人保險理賠嗎多少錢)
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負責賠付交強險,更加不會賠付商業險,這是老百姓的普遍認識,對錯將在后文評析。但是,本文案例卻是三級法院均判令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醉酒駕駛人保險金,可謂顛覆了人們的認知。那么,到底是為什么呢?
第一部分 事件回放
2023年1月3日,原告尤俊瓔為自己的機動車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臨沂支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
2023年8月4日7時許,原告駕車與橫過公路的景某某發生碰撞,造成景某某當場死亡。經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莒南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系醉酒駕駛機動車,負事故全部責任。
2023年9月6日,原告與死者親屬達成和解,原告賠償死者近親屬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60萬元。賠償完以后,原告向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賠付保險金60萬元。
被告在一審庭審中辯稱,原告簽署了《放棄索賠聲明》,而且被告也在《投保單》上也對免責事項進行了提示和說明,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申請對這兩份文件上的筆跡進行鑒定。經一審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筆跡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為不是同一人筆跡。
第二部分 法庭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雖主張其公司已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免責條款已經生效,原告已書寫放棄索賠聲明,且系醉酒駕駛,故對原告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經司法鑒定,該放棄索賠聲明及投保單的簽名非原告本人所簽,被告亦未提交其他證據證實履行免責條款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故該案所涉的免責條款對原告尤俊瓔不產生法律效力,被告應當在保險責任商業險范圍內向原告支付保險金。……該案中,原告尤俊瓔系醉酒駕駛,故其要求被告承擔交強險賠償部分,不予支持。
判決:一、被告在機動車商業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保險金490000元;二、被告賠付原告鑒定費6000元;三、駁回原告尤俊瓔的其他訴訟請求。
平安保險臨沂支公司不服,上訴至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醉酒駕駛機動車,屬于法律明確禁止且已入刑的行為,與一般的保險免賠情形不同,被上訴人對于醉酒駕駛將導致保險不能理賠這一后果應當是明知的。盡管經過鑒定,上訴人提交的投保單并非被上訴人本人簽署,但根據上述分析,上訴人認為本案仍然應當免除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醉酒駕駛屬于法律禁止性行為,但保險人仍應當以適當方式對投保人就免責條款進行提示,提醒投保人注意違反禁止性規定與保險人免責之間存在關聯性,否則相關免責條款不發生效力。同時,交付保險條款是保險人的法定義務,在對交付保險條款的事實發生爭議時,保險人對保險條款交付行為負有舉證義務。本案中,投保單和放棄索賠聲明中關于“尤俊瓔”的簽名經鑒定均不是尤俊瓔本人所簽,故無法證明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尤俊瓔交付了保險條款或以其他方式盡到提示義務。上訴人主張應在保險限額內免責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平安保險臨沂支公司不服二審民事判決,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山東省高院經審查認為,保險合同成立生效并不等同于申請人已對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義務。申請人對其向被申請人交付了保險條款或以其他方式盡到提示義務均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原審判決申請人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遂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第三部分 律師點評
本案暴露出人們認識上的一些盲點,突顯保險公司作為格式條款提供者一方在責任免除條款告知上的困境。
一、酒駕與醉駕的區別
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飲酒后駕駛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后駕駛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3 版)》“釋義”中規定,【飲酒】指駕駛人飲用含有酒精的飲料,駕駛機動車時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的。
所以,我們通常所說的酒駕指的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20≤X<80,醉駕X≥80,酒駕只是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給予行政處罰,而醉駕則構成刑事犯罪,性質完全不同。商業保險中規定的飲酒駕駛包含了醉駕的情況,只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低于20,均為酒駕。
二、酒駕、醉駕與交強險賠付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不予賠付的條件不包括醉駕,更不包括酒駕。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僅規定,醉酒駕駛導致交通事故的,交強險承保的保險公司除了墊付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部分外,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不承擔墊付和賠償責任。
所以,酒駕交強險無條件賠付,醉駕交強險不賠付,但僅限于被保險人,交通事故中的第三人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的,保險人必須賠付,但享有向被保險人的追償權。換言之,醉駕交強險不賠僅限于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二者因為保險條款的約定免賠,但對于第三人沒有約束力。
三、酒駕、醉駕與商業保險賠付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3 版)》“責任免除”條款規定,不管是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還是代為駕駛服務特約條款,均明確規定,不論任何原因駕駛人飲酒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所以,在商業保險中,只要酒駕,一律不負責賠償。
四、本案判賠醉駕者商業保險的裁判理由
本案中,因為被保險人醉駕,所以不能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付。
本來,根據商業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條款,酒駕的情形均不負責賠付商業保險。但是,本案中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簽訂的《放棄索賠聲明》和《投保單》均不是被保險人親自簽字,導致不能證明相關條款送達了被保險人,免責條款的提示義務未盡到,也就不能產生責任免除的法律效果。根據責任免除條款無效的情況下,應作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三級法院遂判決保險公司賠付醉酒駕駛人保險金。
【結 語】
本案雖然是個案,但是在當前的社會生活中,也有其典型性。很多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員為方便被保險人,盡快簽訂合同,往往通過代簽等形式,代替本人簽字。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尤其是酒駕等特殊情形下的交通事故,很可能面臨無法依據保險條款免賠。這也為保險公司敲響了警鐘。
對于受害人來說,駕駛人醉駕的情況下,依然可以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賠付,以解決被保險人賠償能力不足的問題。
【案例來源】
1、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2023)魯1302民初4823號民事判決書
2、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魯13民終4316號民事判決書
3、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魯民申3478號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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