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的職責和待遇(人民陪審員的職責和待遇有哪些)
在人民法院中有這樣一群人,他們來自百姓,但他們與法官一樣擁有審判的權利,代表廣大人民群眾向法庭傳遞來自各行各業的聲音。庭審結束后,他們回歸社會,在人民群眾與法院間搭建起一座橋梁,讓越來越多的人們了解法院,相信法律,敬畏法律。
今天,小編繼續與大家共話“陪審”,一起了解陪審的知識,聽聽陪審員的故事~
孫亞峰 淮陰區法院南陳集人民法庭庭長
2023年4月27日,《人民陪審員法》正式頒布,并于當日起實施,人民陪審員法的出臺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件大事,也是保障公民民主權利、推進司法民主建設新的里程碑。
《人民陪審員法》的重點法條:公民有依法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人民陪審員依照本法產生,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1、依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案件審理中,人民陪審員除不能擔任審判長以外,其余職責應當與法官相同。
中央提出推進人民陪審員參審職權改革,即事實審與法律審的分離,主要是考慮到司法審判作為具有很強專業性的領域,由完全不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對法律問題作出判斷,會導致人民陪審員在參審中不能、不敢發表意見,出現“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等問題,而無法發揮陪審制度應有的民主監督功能。
事實審與法律審的分離,一方面,可以讓具備經驗、了解民意的人民陪審員對事實問題充分發表意見,減輕“法律審”對人民陪審員的“壓力”和“束縛”;另一方面,也可以為法院審判工作“減負”,讓案件因人民陪審員的參審而最大限度地排除公眾對司法工作的猜忌和質疑。
2、人民陪審員在享有權利的同時,應當履行一定的義務。
主要包括: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職責;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積極履行陪審職權,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履行陪審職責;接到陪審通知后,應當在案件開庭前完成閱卷工作;評議案件時應當圍繞參與審理和裁判事項充分發表意見并說明理由;應當認真閱讀評議筆錄,確認無誤后簽名。
本法在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四種情形,并且還規定了違反“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審判活動,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進行的”“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及相關規定,徇私舞弊,造成錯誤裁判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在轄區范圍內公開通報等措施進行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一規定充分顯現了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強制性義務。
3、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應當遵守審判紀律,保守審判秘密和國家秘密;不得向任何公民和單位泄露案件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泄露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等內部討論案件的情況。
不得在公共場合、新聞媒體上發表對未審結案件或有損生效判決嚴肅性和權威性的評論;在人民法院作出裁決之前,不得泄露對案件的處理意見。
因故不能參加審判活動,應當在案件審理前,及時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經審查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退出具體案件的審判活動,并由人民法院重新確定其他人選。
由于職業或崗位發生變動或者身體健康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陪審職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辭去人民陪審員職務的申請。
實踐中應予注意的問題
擔任人民陪審員是一項權利,也是一項義務。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陪審員的培訓、考核和獎懲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司法行政機關負責。”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人民陪審員并非一項職業,對人民陪審員的考核與獎懲應當嚴格區別于法官,只是對其參與案件基本情況的記錄,同時有利于做好與所在單位或組織的溝通,既不是給人民陪審員施加不恰當的壓力,也不是為了鼓勵人民陪審員片面追求陪審案件數量。
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案件,作為一項常規的制度設計,同時也是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無需采用過于嚴苛的考核獎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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